二、对《民法典草案》关于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评价
我国现行立法对涉外侵权问题规定较为简单,主要体现在《
民法通则》第
一百四十六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
《民通意见》)第
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即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原则,兼采法院地法,同时以共同的属人法为补充。这样的规定过于原则简单,无法满足日益复杂的涉外侵权案件的需要。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已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民法典草案》)第九编,在坚持传统规范合理成分的基础上,顺应新的发展趋势,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较为全面合理的规定。
(一)区分了一般的侵权行为和特殊的侵权行为
在《民法典草案》第九编第八章关于侵权的规定中,从第七十八条到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第八十三条到第九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公路交通事故、海上侵权、民用航空器侵权、产品责任、损害消费者权益等特殊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其意义不仅在于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提供指引,更重要的是针对特殊侵权案件的不同性质,规定了适用于特定情形下的冲突规范,更为灵活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承继并发展了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或者适用当事人共同的属人法,在一般情况下既有利于实现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容易为当事人接受;又有利于保护侵权行为地的公共利益,维护一国的司法主权,因此《民法典草案》第七十八条、八十条、八十二条分别对此做了相应的承继。
但与现行的规定相比,《民法典草案》又进一步加以完善。如对于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的规定不一致时,
《民通意见》第
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由法院选择适用的法律”,而并没有指明人民法院究竟依何种标准进行选择,把选择的主动权交给了人民法院,这样一来,法官的主观任意性将有可能严重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可预见性。而《民法典草案》第七十八条规定“适用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这是因为侵权行为法的目的就是追究加害人的责任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强调适用有利于受害人的法律,可以使受害人得到充分有效的救济和补偿。这样的规定不仅贯彻了保护弱者的原则,体现了我国国际私法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而且符合当今的世界潮流。又如,在当事人共同的属人法上,《民法典草案》不仅坚持了国籍、住所等连接因素,而且引入了国际上通行的经常居住地这一连接点来判断当事人共同的属人法,无疑更具有合理性。同时,在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的规则上,《
民法通则》第
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侵权行为处理。”这种立法规定显然是考虑到各国侵权法的不同,并且为了保护我国公民的法律利益。然而在实践中,对发生在我国领域外的行为是否为侵权行为由我国法律加以识别,也过于绝对化而在许多案件没有多大意义。因此,《民法典草案》第八十二条规定:“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侵权行为,如果应当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该外国法律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相抵触的,不得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