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律服务业的科学发展观
吴元明
【摘要】 中国律师行业实现突破的一丝曙光
 实现律师行业发展的体制性突破的努力
 不能自渡,何以渡人,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不能维护,何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法律服务市场上都是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市场经济何以为继,法制到什么地方体现
 知识型服务商品的标准的实现就体现在对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体制是否科学是否合理
 市场法律服务则是具有商品属性的选择性服务,这种服务的商品属性在于服务对象须支付对价方能获得,产品商品有质量高下之分,有假冒伪劣存在,服务商品同样如此
 应当思考是律师个人还是律师事务所是市场法律服务的主体
 在中国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应当确定律师作为自然人属性的独立的社会主体地位
 澄清律师事务所只是也只能是律师社会存在的一种延伸而不是律师存在的基础这种客观规律
 市场是社会公众通过自由选择满足需求的交易场所,市场是属于社会公众的市场,不是政府所有的市场,更不是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地,法律服务市场更是如此
 我们无法设想一个连法律服务业能不能有效规范的法治国家是如何建立和名符其实的
 “制定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意味着困扰行业发展的各种限制将被打破,律师将面临解放的曙光
 中国律师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在逐渐建立起来的日益趋向公开、公平、规范的行业准入制度下的产物,不相信律师就是不相信这种制度,否定律师就是否定这种制度
 只有那些习惯谋求不公正不公平或特权利益的人才会以不健康不理智的晦暗心理否定这种制度的产物律师,并以各种形式和方法排斥律师应享有的权益
 律师行业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律师行业是社会公众利益法制化的体现,保护律师行业利益就是保护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利益的一种体现,发展律师代表的法律服务业就是发展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是科学发展观在法律服务业的具体体现
 旗帜鲜明地宣布所有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许可的法律服务不具有商品属性,在法律上不享有报酬权和报酬请求权
 确立律师法律服务市场的标准唯一性地位
 构建及加强与国际惯例相一致与其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的律师权利能力,使律师的权利能力成为实现和提高责任能力给委托人提供服务利益的重要法律保障
 考察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绩指标应是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指标,而不是律师行业的经济指标
 愿从《建议》始,我们的律师执业证书能成为纵横法律服务市场的挥洒自如的宝剑,而不是“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
【关键词】律师,律师行业,权益,服务市场,法制,标准,市场法律服务的主体,科学发展观,法律服务业,律师权利能力
【全文】
新世纪的第五年,中共第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了执政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该建议将成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制定中国第十一个规划的纲领性文件。在这个纲领性文件中,似乎看到了中国律师行业实现突破的一丝曙光,愿这一缕曙光能成为中国律师行业走出黎明前黑暗的晨曦。律师界应当充分发挥行业政治敏感性,积极把握这个历史机遇,做出实现律师行业发展的体制性突破的努力。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提出“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新任务,具体内容就是“发展先进制造业,提高服务业比重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其中提高服务业比重的措施包括了“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
在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过程中,要自始至终坚持科学发展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