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争端解决实践看,上诉机构在“海龟”案中利用“发展的定义”的概念将海龟定义为GATT1994第20条的“一种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从WTO的具体案例可以看出,DSB在朝有利于人权的方向阐释《协定》序言中提到的原则,在争端解决机制中可能发生有利于人权的积极变化。因此,从人权在WTO中的地位看,对于因公共健康危机采取强制许可措施引发的药品专利争端,DSB可能会利用《世界人权宣言》或人权两公约中确立的原则来解释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第四,从《多哈宣言》的法律地位看,《多哈宣言》在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争端中,应该得到引用。
由于《多哈宣言》明确宣布了成员方因公共健康危机采取强制许可措施的主权权利,同时在成员方权利义务方面留下了许多有待澄清的地方,在关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问题上,目前可以说是“言必称多哈”。《多哈宣言》的法律性质决定着在发生时是否会将其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多哈宣言的效力如何?是部长会议的正式决议、还是仅仅一项政治宣言 ,一直存在激烈争论,没有定论 。在《美国版权法》第110(5)条争端案中,专家组认为,针对具体情况,若成员方根据其真实意图,就条约的实质内容及一些概念的阐释而达成的与条约相关的协议和文件也可视为构成条约上下文的一部分。据此,专家小组推出,绝大多数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条约(以下简称WCT)的缔约方曾参与了TRIPs协议的谈判并已是WTO的成员,因此,除非以明示方式规定不同之处,在TRIPs解释时亦可援引WCT的相关规定 。从专家小组的论述,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多哈宣言》作为部长会议上通过的文件,代表了WTO成员在公共健康危机背景下对于知识产权问题的一致看法,对多哈宣言的解释效力至少应不低于1996年的WCT, 在相关的强制许可争端中应得到应用。
因此,无论是WTO的现有规定和DSB的争端解决实践,还是人权保障在WTO 中的地位及其未来发展都预示着人权文件在相关争端中被引用的可能。
全球健康危机背景下,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不仅仅是政府的一项自由裁量的行政权力,更多的是一种实现人权的措施。从国家履行人权保护义务的角度看,这种措施的实施应接受公众的参与和监督,这是一国人权理念的体现。各国在目前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谈判中应该更多的考虑人权的实现,对他国依法采取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措施负有尊重和合作的义务,这是履行人权义务的表现。WTO作为国际组织同样应在国际法的调整下进行活动,在关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问题上考虑到人权的保护,这是国际组织遵守国际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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