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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专利强制许可问题研究——以人权保障为视角

  由于WTO众多的协定包括TRIPS协定是一揽子协定,因此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其他协定都可以被看作同缔结TRIPS协定有关的协定。根据条约法,《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就成为解释TRIPS协定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含义的“上下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在序言的第一段指出,贸易和经济的发展,应旨在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这和《联合国宪章》第55条是一致的,意味着宪章的指导原则也成为WTO规则的指导原则。该协定还指出,贸易和经济措施必须使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很明显,这借鉴了联合国所创立的“发展”的概念。可以说,《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包含着人权保障的思想,事实上WTO秘书处也承认了这一点 。同时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第16条第3款,该协定是WTO的宪章,在效力上高于TRIPS协定 。因此,从TRIPS协定的“上下文”我们可以推断,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是人权保障的措施。同时这一推论可以在TRIPS协定的“目的与宗旨”中得到印证。
  TRIPS在第7条(目标)中指出“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这里社会及经济福利被置于首要的地位。 解释多边条约时应注重条约所建立的法律、组织或制度的社会目的及其发展,从而对于这些条约的解释可以超出缔约各方缔约时的意思 。由于TRIPS协定的本意在于在WTO框架内建立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因而,解释时应注重TRIPS的目标、WTO《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的人权保障理念,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人权保障性质诠释中准确定位缔约各方缔约时的意思。
  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按照TRIPS协定的文本和上下文并参考TRIPS协定目标对专利强制许可进行解释,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措施包含着人权保障的性质;根据《条约法》第31条第3款“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的,还有:……在缔约各方之间关系上适用的国际法任何有关规则。”就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而言,这里的国际法规则包含《经社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从人权保障在WTO中的地位看,人权文件有可能在争端解决实践中被引用。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确立了WTO的宗旨包括可持续发展、提高人类生活水平的发展权观念。同时在GATT1994第20条、GATS第24条、TRIPs在序言及原则(第8条)中均承认了保护公共健康的重要性,《多哈宣言》对此进行了明确的阐述:承认国家采取措施维护公共健康是不可减损的权利;对TRIPS协议应该按照其目标和原则所表达的宗旨和目的来解释;每个成员有权不经过权利持有人的同意颁布强制许可,并有权自由决定颁布强制许可的理由,这些理由包括引起公共健康危机的国家紧急情况和其他极端紧急情势——包括艾滋病、结核病、疟疾和其他传染病,从而可以尽早和尽快的实施强制许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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