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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兼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兼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郭华春


【摘要】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主要对象,结合WTO及其他国家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相关规定,剖析了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审查的主体、范围、诉讼参加人、审查标准及时限等5个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WTO反倾销协议  反倾销司法审查  主体 范围 诉讼参加人 标准 时限
【全文】
  反倾销司法审查一般是指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反倾销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3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司法审查的范围、诉讼参加人、管辖、司法审查的标准、举证责任、判决方式等作出规定,第一次明确了我国人民法院承担对国务院主管部门反倾销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重要职责。<<规定>>赋予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参与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诉权,对于监督和维护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反倾销的职权,统一实施与世贸规则有关的国内法律、行政法规,促使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的承诺得到履行,树立我国良好的法治形象和国际形象将起到重要作用。但将<<规定>>与WTO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规定及欧美国家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仍可以发现现行司法审查制度在司法审查主体、范围、诉讼参加人、审查标准、时限等方面仍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一、 WTO反倾销协议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
  WTO反倾销协议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十三条与十七条。第十三条规定 “为了能够迅速对最终裁决和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每个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国,都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者程序。该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对有争议的裁决或者复议负责的主管机构。”第十七条第6款规定: “参考本条第5款审查该事项时:(a) 在评估该项事实时,专家组应决定当局确立的事实是否适当以及他们对事实的评估是否公正和客观,如果确立的事实是适当的,估价是公正的和客观的,即使专家组可能作出不同的结论,该项评估也不应被推翻。 (b)专家应根据国际公法关于解释的习惯规则,解释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规定。在专家认为本协议的有关条文规定可以作出一种以上的可允许的解释的情况下,专家组可依据其中的一种解释。认为当局的措施符合本协议。”这两个条款对司法审查主体、范围、时限、标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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