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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费廷业务中的担保法律问题分析

  (三)关于保函法律问题的分析
  至今,国际上尚未形成公认的标准保函格式,但一般要求保函是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和无条件的。福费廷业务一般是多次分期付款,银行的付款责任按每个不同的到期日分别履行,所以要求保函是可分割的;由于保函受益人是出口商,故福费廷商在与出口商订立福费廷协议时,会要求出口商再出具一份转让书,将其在保函下的权利转让给福费廷商。为谨慎起见,福费廷商通常将这种转让通知担保人,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这种独立保函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更好地满足福费廷商的不同要求,但所涉及的文字工作和业务手续要比保付签字方式复杂的多。保函受到欢迎的一个原因在于法律适用上。在保函中,当事人可把司法管辖权和适用法律的问题在单据加以明确的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误解。尽管这种规定往往仅适用于保函本身,但在其他单据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于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和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及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都是很有帮助的。
  但比起保付签字,保函在二级市场上的流通性较差。当福费廷商准备将一套票据中的某一期或几期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时,他只能出售部分票据,而不能交付保函,因为保函还担保着其他持有的票据。因此,尽管要求保函是可分割的,但实际上是不能分割的。
  必须指出的是,在美国,有关法律不允许银行出具保函,因此,银行在实务中出具不可撤销、可转让的信用证作为替代,以绕过法律的限制。这种信用证在实质上等同于保函。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惯例》)将备用信用证纳入了跟单信用证的范畴,并明确规定有关各方必须受《惯例》约束。500号出版物沿袭了这一规定,《惯例》第48条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可转让一次,故这种备用信用证在二级市场上的流通性比保函还差。
  关于票据保证行为的法律适用,如果银行提供保函,又存在是适用有关银行保函的国际惯例还是适用银行当地国法律的问题。福费廷交易是我国银行界刚开始探索的新业务,目前还没有任何司法原则,有一定法律风险,银行和出口商应做好准备。
  随着国内银行改革发展和出口贸易的需要增加,福费廷业务在我国的开办和推广将拥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和业务需求,更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改善和对外贸易的发展。福费廷业务在我国尚处于推介阶段,因而有必要对其中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所以办理该业务时应对国外担保的效力有所了解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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