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费廷业务中的担保法律问题分析
郭华春
【关键词】福费廷 担保
【全文】
福费廷(Forfaiting)作为一种新兴的国际贸易融资手段,是指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或金融机构对出口商的已承兑远期汇票或本票(经银行担保或票据保证)进行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的贴现(又称包买票据),使出口商能够提前取得现款的出口信贷融资方式。福费廷的最显著特征在于“无追索权”贴现。这种票据贴现实际上是一种“风险卖断”:即使合同到期后进口方拒付、担保银行倒闭、或其它因素导致双方所在国关系紧张使合同无法执行,出口方也不对福费廷商承担任何责任。这种无追索权的特性使得交易风险很大,大多数福费廷商愿意接受福费廷业务往往是基于担保人的信用。因此,一般会要求担保人充当第一位的清偿责任,即票据到期时,福费廷商将首先向担保人要求偿付。从加强票据在福费廷市场上的安全性和可流通性角度来看,福费廷融资中所使用的票据应得到某种形式的担保或保证。
担保问题在福费廷业务中至关重要,而各国关于债权、票据债务担保的法律规定存在较大差别,并且福费廷业务在我国尚处于推广、起步阶段,因此有必要担保问题加以专门的分析探讨。
一 福费廷业务中的担保问题:福费廷业务中的担保问题表现为无担保背书、保付签字、保函的效力及履行问题,这些担保大多具有涉外性。
从福费廷商包买的票据类型来看,福费廷商可包买票据有汇票和本票两种:由进口商往来银行开出的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已承兑汇票;由第三者担保的汇票或本票。其中“第三者担保”包括:福费廷商可接受的担保人出具独立保函保付汇票或进口商出具的本票;由福费廷商可接受的第三者加注了保付签字的汇票或本票。
从福费廷业务中产生的纠纷来看,福费廷业务中往往大都是福费廷商与进出口商、担保人、票据的付款人之间发生纠纷,由于福费廷业务中买进的债权凭证主要是票据,只涉及票据的转让而不涉及信用证的转让,因此在福费廷业务中的法律纠纷一般主要有以下几种:
1福费廷商与出口商以无追索权背书方式贴现票据发生的纠纷。
2在票据应被付款时,福费廷商与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发生纠纷,也就是票据法律关系的纠纷。
3因票据上的保付签字的效力及有关担保履行问题而发生的纠纷。
4因银行保函的效力及担保履行发生纠纷。
从上述两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福费廷业务的纠纷主要是担保纠纷,表现为无追索权背书、保付签字、保函的效力及履行问题。这些纠纷又都是围绕汇票或本票产生的,汇票、本票本身的效力会影响担保的效力。同时,福费廷商与这些当事人(出口商除外)分属不同的国家,因此这些担保纠纷大多具有涉外性,引发担保的法律冲突问题,加剧了福费廷业务担保问题的复杂性。基于福费廷业务担保问题的这种特性,下文将结合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分析我国福费廷业务中的担保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