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之二:QFII境内证券投资引发了多元化金融集团的统一监管问题。
近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并购条例》、《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B股席位暂行办法》、《
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QFII制度等一系列的法律、政策,这意味着境外的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可以通过收购非流通股和证券投资两条渠道进入境内证券市场。同时,境外金融业混业经营已不可逆转,产业资本日益紧密地同金融资本结合在一起,出现了浑然一体的趋势。在这种背景下,一个外资主体就可能以两种不同的身份进入境内资本市场:以实业集团的身份受让非流通股,以机构投资者的身份申请QFII资格直接进入二级市场。目前,我国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并存,非流通股的转让价格明显小于二级市场股价。由此可能引发弊端:
首先,外资操纵证券市场问题。由于QFII投资的股票通常受到市场投资者的追捧,在QFII正式获得批准之前,与QFII有关联关系的机构通过各种手段持有并控制目标公司股票,时机成熟后,借助QFII概念购买相关的股票,达到操纵市场、牟取暴利的目标。在亚洲金融危机中就出现了相当于QFII角色的金融大鳄做高和做空泰国股市、攻击香港股市与联系汇率的现象。因此,在利益驱使下,外资有可能操纵某些股票的价格直接从二级市场中获利;或者抬高股价,为上市公司在一级市场的再融资作铺垫,使和其有利益关联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获益。
其次,引发内幕交易问题。境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同二级市场上QFII机构存在利益上的关联,敏感信息可能会在境外集团内部非法流动,QFII机构通过优先获得某些信息提前在市场上作出反应从中获益,从而引发内幕交易问题。同时,QFII集团总部在境外,境内监管机构难以实现有效监管。虽然境外一些企业集团在相关子公司之间设立了“防火墙”,但其实际效果如何难以判断。而且,我国现行监管体制是分业监管,对于具有混业经营背景的QFII是难以有效监管的。
《办法》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QFII实施监管,但在实践中三机构如何协调监管职责,有效监管QFII及其关联企业的产业和证券投资活动,综合防范QFII操纵证券市场、实施内幕交易确实是一大有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