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QFII制度与我国证券监管问题的法律分析

  一 QFII引发的证券监管问题
  资本的天性是逐利的,QFII所关心的是满足资金来源国投资者的收益回报要求,这种强利益约束和驱动导致国外机构投资者有可能利用东道国在证券市场监管方面的漏洞和缺陷进行投机性的投资行为。同时,QFII有很强的资金实力,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管,更容易出现欺诈和操纵市场的现象。而且,QFII如果能够通过操纵市场而获利,就没有动力成为“精明的投资者”和“积极的投资者”,更不会发挥其对于提高证券市场有效性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的作用,从而使得引入QFII的目的落空。
  目前监管当局通过对QFII的资产托管人、交易委托人和资金汇出入限定等诸多要求,构建了证监会、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全面审慎监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结算机构的交易、结算监管和托管商业银行、受托证券公司协助监督的全方位、多层次、分工合作的监管格局。同时《办法》中第四条 "合格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将 QFII 纳入了中国全部法律法规的监管之下,综合形成了对 QFII 的监管体系。但QFII制度的引入,还是引发了不少问题。
  
  问题之一:证券投资限制的监管存在漏洞。
  首先,外资产业政策的监管存在不足。根据《办法》2021条,QFII投资证券的行业限制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要求,而在持股比例的上限上统一规定为 10%和合并持有不超过 20% 的比例。这一规定使得《目录》中规定的限制性行业失去了意义。因为限制性行业只是规定外商不得控股,而对于一般上市公司欲达到控股程度,其持股比例至少在 30% 以上。所以,国家限制外商投资领域的产业政策在QFII制度上不能得到体现。
  其次,关于A股投资比例的监管规定存在漏洞。《办法》规定,单个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但是,对于一些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较小的A股来说,即使达不到上限,也可能实现对股票的操纵。在股权分割相当严重的我国市场,流通股在总股本中所占比例大致为35% 。平均来看,如果所持总股本的比例达到10%,那么就已经控制了约30%的流通股,这一比例已经足够操纵股价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