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过听证审查制度改进非诉讼案件的审查程序。通过召开听证会,无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都向听证各方讲明法律道理,增加办案透明度。特别是强制拆迁案件,举行听证会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在听证会上首先对动迁部门作出的裁决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其次向被动迁人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最后是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强制动迁的利与弊,这样做使被动迁人提高了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全局意识,能够为市域经济发展考虑,促使其自动搬迁。从而大大化解了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
五、进一步树立法院的公正形象,提高司法的公信力。长期以来,由于在民众的心目中,政府与法院往往是“一家人”,属于一个大政府范畴。加之行政案件的被告主体特殊,法律关系特殊,所以法院能否公正地对行政案件作出裁决,就成为了人民群众特别担心的问题。当事人往往有“官官相护”的印象,对行政诉讼缺少信心,甚至不少人有“赢一阵子,输一辈子”的顾虑。要通过法院化解民众与政府或行政机关的矛盾,就必须树立法院的公正形象,切实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但形象的树立决不仅仅是靠简单的宣传教育,还要靠实实在在地审理好每一起行政案件,对行政案件的立案、开庭、判决、宣判、送达和执行等环节加以规范落实。因此,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重点,应放在程序和实体的公正上,使人民群众心理有依赖,说理有地方,才便于促进政府或行政机关与民众的和谐关系,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和谐有序。
六、行政诉讼应特别注重对实体问题的审查。现行的行政诉讼,更多是对行政行为的程序进行审查,较少触及行政行为的实体问题即合法性问题。而对行政行为的程序审查又往往使诉讼走入怪圈,即使因程序不当判决撤消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仍然会按原样作出符合程序的“另一”行政行为。而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诉讼的目的,并不仅仅是解决程序问题,更多的是实体问题,谋求的是对实体问题的真正解决,对自身权益的切实保护。因此,行政诉讼应该加强、加大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审查,对明显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大胆的予以撤销。这样才能切实保护民众的利益,减少矛盾的激化,促进社会的和谐。
七、进一步突出行政诉讼的社会导向作用。在人民法院所有审判工作中,行政审判工作与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联系最为紧密。行政审判工作开展得好不好,直接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直接影响法治国家实现的程度。所以我们说,在行政案件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比一般民事案件更为重要。如果把握不好,很容易走向两个极端,一个是只关注法律执行,不考虑应有的社会效果,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简单化;另一个是只顾及社会效果,而无视法律价值,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庸俗化。实践证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简单化或庸俗化,都将导致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发生办案指导思想的偏差。行政案件的审理既有很强的法律性,同时又因其调节的是官民矛盾,维护着社会稳定,而有着很强的社会性。所以必须强调,要正确把握好行政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统一,要求法官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理顺行政法律关系,规范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践证明,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审判作风的严谨认真、裁判时机的恰当选择、社会舆论作用的有效利用,都能够使个案的公正赢得社会的普遍认同,从而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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