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力度提高行政审判工作能力
行政诉讼对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积极而重大的作用,所以我们必须加大力度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能力。
一、进一步提高行政诉讼的决策能力。与其它民商事、刑事诉讼工作相比,行政诉讼工作具有更强的政策性,更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尤其是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过程中,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都是调节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必要手段,许多体制转轨中出现的矛盾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或政策性,难以进行合法性判断。鉴于此,提高行政审判法官的司法决策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在行政诉讼工作中,行政审判人员要结合审判实践,针对复杂的司法环境,在着力提高法律理论水平的基础上,还要不断强化自己的政治意识,增强从大局出发、围绕社会稳定、维护人民利益的行政诉讼决策能力。扎实有效的行政诉讼工作能够更直接地体现党的领导,实践党的宗旨,巩固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依法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架构人民群众对党信任的桥梁,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有力保证。在司法实践中,既要强调司法的独立性和中立原则,又要坚持党的领导,既要遵循法律规范,又要考虑各种社会因素。基于加强党对行政诉讼工作的领导和提高行政审判能力的需要,行政审判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要着力提高运用政治思维梳理和解决行政诉讼中的问题的能力,明确行政诉讼包含的政治性、政策性和社会性因素,采取积极务实的态度,妥善运用政治眼光和法律智慧,公正高效地处理好各类案件。
二、行政审判应进一步推进证据交换制度。证据交换一般作为庭审的前置程序,已经受到许多国家的广泛认可。我国近年来在民商事审判方面也采纳了这种方式,并收到较好的效果。通过证据交换,明确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使庭审直奔主题,可以使庭审变得更加简捷、高效,也使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理由更加心中有数,作到有备而来,从容应诉。对一些证据比较多、证据来源较为复杂的行政案件,可以采取适时的法官释明,通过证据交换使诉讼双方对诉讼结果产生合理的期待。对部分当事人情绪有过激倾向的行政案件,要把那些在情理之中、法理之外但又不便在判决书中详细写明的话,可以通过法官后语的形式加以阐述说明。使诉讼当事人既能从法理上明白案件的裁判结果,又能从现实的情理角度认识问题。必要时也可通过判后答疑形式,使诉讼结果让当事人更加明了,增加服判息诉率,使矛盾得到真正解决。
三、适当将调解引入行政诉讼,降低案件矛盾的对抗性。虽然
行政诉讼法第
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除行政赔偿外不适用调解,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和行政机关为解决行政争议而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协调已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有些法院还积累了一些被称为“有限调解”的经验,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大多数撤诉案件也是基于调解这一事实而产生的。行政诉讼的目的是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这里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解决纠纷,实现社会和谐。调解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调节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更有利于实现个案正义。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工作过于刚性,调解从现代社会的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来看这一点也有着积极的意义。当然,调解是依法进行的,是在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协调,选择解决纠纷的合理方案。而不是无原则的和稀泥,更不能要求或放任行政机关违法处分行政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