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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竞合与不真正连带责任辨析

  4、A银行与李某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即前者与后者分别基于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而负同一内容的债务,彼此之间并无连带关系,但其中之一履行债务后另一方的债务也因债权的满足而归于消灭。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判例学说发展而来的民法制度,各国立法并无明文规定,但各国均承认此项制度。即使在理论上存有歧见的国家(如德国),肯定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观点仍为通说。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着异于连带债务的独立存在的价值,且已形成处理此类问题的成熟的精巧的科学方法,这种理论和制度无疑已成为人类优秀民法文化的一部分。民法上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迄今为止尚未引起我国民法理论的重视。既然我国广泛存在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案例类型,借鉴西方国家处理此类问题的成熟做法无疑会收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效果。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对同一债权人之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的一种,与狭义的请求权竞合不同。狭义的请求权竞合是同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对同一法律后果享有数个请求权,债权人可择一行使。不真正连带债务则是债务人就同一给付对于数个债务人分别单独地发生请求权,因一请求权的满足而使余者均归消灭。不真正连带债务特征如下:(1)债务必须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各个独立的债务,各项债务均是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分别存在的。本案中,A银行因对张某构成违约,应对张某负违约责任,而李某因对张某构成侵权,因而应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二者产生的原因是不同的。在这方面与一般的连带债务是不同的,连带债务产生的原因是同一的,如基于合同约定或某种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连带债务。(2)不真正连带债务没有共同目的,只有各自单一的目的,各债务人之间对债务的发生在主观上也无联系,给付的相同纯属于相关的法律关系偶然性发生巧合。本案中,A银行与李某并无共同的故意,亦无任何意思的联络,更无共同的约定,其对张某所负的债务联结在一起,是偶然形成的。(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是相同的。本案中,A银行与李某对张某所负的责任内容是相同的,即返还10万元存款及利息。(4)债务人为多人,债权人享有数项请求权,如果债权人实现了某一项请求权,就不应再向债务人提出请求。也就是说,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尽管债权人对各个债务人享有分别的请求权,但因为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是相同的,债权人的一项债权实现后,其利益已得到实现,因而不应再向其他债务人提出请求。所以,在本案中,既然张某对A银行和李某享有的是不真正连带债权,因此,一旦张某向A银行或李某其中任一方请求承担责任而使其债权完全得到实现以后,其享有的对另一方的债权即应发生消灭。只有在张某向其中一方提出请求后不能保护其利益时,才能向另一方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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