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基本上有两个领域,即在标语和广播电视大纲中法院已经承认创意的财产利益。然而,这些法院承认创意中的财产利益的前提是该创意必须是新颖的和具体的。 如加里弗尼亚最高法院在1950年的Golding 诉R.K.O. Pictures, Inc.案和Stanley 诉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 Inc.案中积极地给予创意以产权保护。法院认为,只要创意在没有被被告盗用之前是新颖的并且已经把创意归纳为一个具体的形式,创意就可以象用合同保护一样用财产权理论来保护。不过法院的立场是摇摆不定的,它在1953年的Kurlan诉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 Inc.案中又回到了主流,不再用财产权理论保护创意。而三年后,同一法院在1956年的Blaustein 诉Burton案中暗示产权立场并非完全没有可能。而纽约法院,尽管人们认为它要比加里弗尼亚法院对保护创意更苛刻, 然而“在盗用诉讼请求中,纽约法院的确承认特定创意中的某种形式的财产利益。” 如在1941年的Cole诉Philips H. Lord, Inc。案中,构想出并给予被告制造公司一个广播系列“Racketeer and Co.”的版式的原告向被告要求分享被告把广播系列“Mr. District Attorney”让与一个广播公司所获的利润。法院认为:
证据表明,在广播领域,人们共同认可对表述在一个标准方式中的原创的创意或创意组合的权利。这个节目预示着一个数目不确定的广播系列。每一个广播有一个代表那个特殊广播的对话和情节的脚本。创意或创意组合描述成一个节目它本身并不变化,而每一特定的广播的脚本是不同的。[于是]对于已经演变为一个节目的创意的产权就产生了,它区别于对每一个特定的脚本的权利,这从被告自己的行为过程就可以发现。当把创意的产权转移进节目Mr. District Attorney中时,销售的不是脚本,而是基本的创意。
不过有学者指出,“当法院在创意案件中调用财产权原理时,它通常是一种委婉地告知创意提供者在其诉讼中他将不会获得救济的方法。”“创意提供者很少在财产权理论上获得成功(federal preemption)。” 因为“创意法的财产权理论面临着无法克服的新颖性、具体性的证明负担和联邦法排除。” 如在Marcus Advertising, Inc. 诉M.M. Fisher Assocs., Inc.案 中,尽管法院承认财产权,被告却因为标语缺乏新颖性而获胜。因此,“财产权保护听起来很好听,然而只要新颖性和具体性是标准时,创意中财产权就常常是不必要的多余的保护形式。” 显然,新颖性条件比
著作权法上的原创性条件更难实现,因为前者要求创意属于世上从未存在过的东西,而后者仅仅要求是作者独立创造出来即可,即便其所“创造”的东西世上已经存在。因此要求新颖性和具体性对创意人来说几乎是无法完成的证明负担。而即便是原创性和具体性的条件对于创意也是过于苛刻的,而且也使得创意的财产权保护方法不必要。因为在满足原创性和具体性的条件下,创意人完全可以使用著作权方法来保护其创意,而不必要再寻求什么创意保护的财产权理论的保护,在美国的体制下存在着所谓的联邦法排除问题。
三、准合同或不当得利方法
准合同是第二种救济创意人的方法。在英美法中,准合同(Quasi-Contract)、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和恢复原状(Restitution)几乎被人们交叉使用。“恢复原状法规定填补侵权法和
合同法之间的某些裂缝的实质权利。” 要确定恢复原状权利,原告必须证明:被告不当获利而这种不当获利是因为原告受损或者违反了原告的权利。不当得利观念使用价值判断。因此在法院使用特定事实时,整个恢复原状法受到政策考虑的严重影响。 尽管也被叫做准合同,然而它却“不是真正的合同——它不是基于任何有意的当事方或者基于其作出的任何承诺;相反它是因公正而由法律所创造的责任。在承诺没有确实作出的情况下给予救济的目的是阻止一方利用使另一方受损失的创意,换言之,避免不当得利。” 准合同大体和大陆法系的不当得利相当,均源于罗马法。关于救济,“恢复原状案件中救济的合同标准是被告获利的数量,而不是原告的损失。” 这和大陆法系不当得利的原则也是类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