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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的思想表现两分理论

  (二)思想表现两分理论的虚假的使用与影响
  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一般并不详细分析思想表现两分原理;也很少是该原理决定了这些特定案件。该原理不是一个能够被可预言地应用于将某个具体作品处于公共领域或者作者的专有权之下的原理;相反,它似乎是一个正当化基于其他的更具体的因素的结果的事后描述。因此,如果在某一个具体案件中结果是侵权,那么该作品就被认为是可保护的表现,而如果在某一个具体案件中结果不构成侵权,那么该作品就被描述为“思想”。 因此,思想表现两分理论与其说是一种直接的判定侵权的原理,不如说是一种案件的事后正当化的工具。实质上,在大多数思想表现两分案件中,思想表现两分原理大多至少是与其他著作权法的其他原则共同发挥作用的,甚至有时名义上是思想表现两分理论在起作用,而实际上却是著作权法的其他原则在起作用。比如和实质性相似的关系,“按照某种简洁的陈述,思想表现两分不过是一种实质性相似测试。这些判例可以被叫做‘假的思想表现’判例,因为这种测试的陈述实际上要求有复制作品的证明以及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相似性程度的衡量。”Sid & Marty Krofft Television Productions, Inc.诉McDonald''s Corporation案和Herbert Rosenthal Jewelry Corporation诉Kalpakian案就被认为是典型的“假的思想表现两分”判例。Krofft案之所以被认为是假的思想表现两分判例是“因为Krofft案最终依赖两部作品的表现的实质性相似裁决,人们一定对全部潜在的思想的不相似的讨论有什么用处感到惊奇。实质性相似原理对实现该任务不仅是足够的,而且是法院得出被告作品侵犯了原告著作权的结论最终所采用的。” 尽管Krofft案是以实质性相似原理来裁决的,然而该案仍然被人们称为是思想表现两分的典型判例,因此它是一个虚假的思想表现两分判例。
  之所以会产生假的思想表现两分判例是因为后文将要谈到的思想表现两分理论与著作权法的其他某些侵权衡量方法功能重合。因此,思想表现两分理论“不必、不应也不曾作为大多数没有接近该极端判例的案件的决定性的因素。”
  这种虚假的思想表现两分判例可能自其美国正式起源的Baker案就埋下了伏笔。如前所述,Baker案所讨论的与其说是思想表现两分,倒不如说讨论是实用非实用或者著作权与专利权之间的界分。Melville B. Nimmer说,在Baker案中,“最高法院阐明了一个关于功能是单独地或基本上是实用作品的规则。”
  因此,总的说来,思想表现两分理论的实际影响并没有其表面上所显示出的那样大,因为人们将那些事实上不属于思想表现两分理论的判例错误的划入了思想表现两分理论之中。
  (三)思想表现两分理论与其他理论和方法之间的功能重合
  之所以会出现虚假的思想表现两分判例,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思想表现两分理论与著作权法的某些其他理论在功能上有重合。“思想表现两分的目的——反对不适当的垄断以保护思想的市场——充分地由更清楚和精细地描述的其他著作权法原则实现了。” 这里的其他著作权法原则指的主要就是独创性衡量与合理使用制度。的确,思想表现两分理论和独创性衡量和合理使用制度首先在功能目标上是类似的。它们均是对著作权的限制,均可以缓解著作权制度对作者的过度保护,使著作权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思想表现两分理论将受保护的作品限制在表现范围之内,思想是不受保护的,以促进思想的自由传播。作品独创性衡量则将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限制在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范围之内,从而使那些对思想的市场没有新贡献的作品不能获得保护。而合理使用制度则通过允许对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在某些情况下某种程度的使用限制著作权从而促进作品的使用和传播。同时,这些原理或原则也都能够以自己特有的弹性来使著作权法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如上述的思想表现两分的演变史就可以看出,由于思想表现本身的弹性,思想表现的范围一直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它使得著作权法适时地进行调整,适时地限制或扩张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而合理使用制度更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变化的,随着社会承受能力的提高,原来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逐步退出,而随着技术的发展,某些原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则不断被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这些原理本身的弹性使这些制度巧妙地维持着著作权制度的“平衡精神”。
  其次,在具体发挥作用时,著作权法的这几个原理互相也有交叉重合之处。如思想表现两分理论的实施方法之一的抽象测试法 与独创性衡量之间的交叉重合。无论是在思想表现两分理论下还是在独创性衡量下,侵权在一定程度上均基于受保护作品与被声称侵权的作品之间的实质性相似,二者的差别无非是抽象测试法是在抽象过程中将虽实质性相似然而由于属于思想而不构成侵权的东西抽离出去,只有经抽离后的属于表现的部分的实质性相似才可能构成侵权。而独创性衡量则并不考虑作品的某个部分是否属于思想还是表现,只要存在实质性相似就可能构成侵权,因为如果有接近的可能的话,只要存在实质性相似大体就意味着缺乏独创性,从而构成侵权。
  当然,这里说著作权法的这几个原理或原则有功能重合之处,但并不意味着它们是相同的或者可以互相替代。它们仍然有着各自发挥作用的空间,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是共同发挥作用的。
  (四)思想表现两分理论与艺术理论不一致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2001)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一般而言,文学是包括在广义的艺术之内的。因此可以说,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主要包括艺术作品与科学作品两大类。法律是对社会实际生活的反映,因此著作权理论不能忽视艺术与科学领域人们对作品的看法。但是,对艺术领域与科学领域人们对作品的看法的分析表明,思想与表现两分理论与艺术理论并不是特别符合。
  我国著名美学家朱光潜先生指出:在“表现”的许多意义之中,流行语言习惯所用的最占势力。这就是:情感思想(包括意象在内)合为实质,语言组织为形式,表现是用在外在后的语言去翻译在内在先的情感和思想。这是多数论诗者共同采纳的意见。 根据这种看法,“实质”(情感思想,包括意象在内)与“形式”(语言组织)而不是“思想”与“表现”是艺术作品的基本成分,表现不过是艺术作品基本成分之间的中介,而不是艺术作品的直接基本组成部分。实际上文艺理论更多地用“内容”与“形式”而不是用“思想”与“表现”这一对范畴去分析与描述文艺作品。朱光潜先生还认为思想情感与语言是不能被分为内外与先后、实质与形式的,而是“同时进展,平行一致,不能分离独立”的.
  思想有它的实质就是意义,也有它的形式,就是逻辑的条理组织。同理,语言的实质是它与思想共有的意义,它的形式是与逻辑相当的文法组织。换句话说,思想语言是一贯的活动,其中有一方面是实质,这实质并非离开语言的思想而是它们所共有的意义,也有一方面是形式,这形式也并非离开思想的语言而是逻辑与文法(包含诗的音律在内)如果说“语言表现思想”,就不能指把在先在内的实质翻译为再后在外的形式,它的意思只能象说“缩写字表现整个字”,是以部分代表全体。……分析到究竟,“表现”一词当作它动词看,意义只能为“代表”(represent),当作自动词看,一样只能为“出现”(appear),当作名词看,意义很近于“征候”(symptom)。
  无独有偶,前苏联著名美学家莫•卡冈先生把内容与形式作为分析艺术作品的基本范畴,认为艺术作品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
  内容与形式在创作过程中相互渗透,达到高度的统一,它们之间再没有任何的界限和分界线;在艺术作品中,一切都变为形式(因为艺术作品除了语言、动作、色彩、体积、音响之外再没有别的物质成分),同时一切都变为内容(因为形式的每一个成分和成分的每一个轮廓都包含有某一内部的诗的意义和某一富有表达力的意义)。所以,我们只能按照意义与符号的区别来区分作品的内容与形式,把内容看作为该作品所含有的精神的充填物、精神的涵义、精神的信息,而把形式看作为用词、生意、动作、花纹、颜色、体积表示的这一信息、这一意义、这一涵义的物质体现。
  美国哲学家苏珊•朗格认为,艺术“是人类情感的符号形式的创造。” 艺术作品就是一种符号, 是一种单一、不可分割的符号。 而在符号学中,一般认为符号由能指 (也称表示成分、符具)和所指(也称被表示成分、符指)构成,是二者的“混合物” 或者“统一体” 。因此莫•卡冈把艺术作品的内容(即作品所含有的精神的充填物、精神的涵义、精神的信息)与形式(即作品所用的词、生意、动作、花纹、颜色、体积等物质性的东西)的关系看成是意义(即所指、符指)与符号(即能指、符具)的关系,因此在莫•卡冈看来艺术作品是内容与形式的“混合物”或者“统一体”。这与朱光潜先生的认为文学作品中思想情感与语言是不能被分为内外与先后、实质与形式的,而是“同时进展,平行一致,不能分离独立”的观点是何其相似。
  由于在艺术理论中艺术作品的思想与表现不能分开,思想与表现两分理论与艺术理论是不尽一致的,其科学性不能不令人怀疑。因此有学者指出:“概念地建基于已经不再被广泛接受的艺术的古典和新古典观念的思想表现两分注定要失败。法院在试图在艺术作品中将思想从表现中区分出来中没有可依靠的哲学的或客观的基础。因此,法官评估的作品的艺术价值这种主观的反映法官的个人价值和背景的决定已经填补了侵权决定的真空。”
  (五)从法律实践来看,著作权法并没有不保护思想
  从思想表现两分理论的早期实践来看,其时的著作权法确实不保护思想,而仅仅保护表现,因为当时保护的范围基本限于“字面复制”甚至仅仅是物理手稿。而当著作权的保护范围突破“字面复制”而扩张至“非字面复制”之后,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的原理就仅仅是一种理想或者假想了。因为从著作权法的现行规定和制度设计来看,著作权法并没有彻底贯彻不保护思想的路线,相反,著作权法实践表明思想得到了保护。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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