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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信息论与商标保护理论

  五、商标的信息论本质及有关商标保护理论的实质
  商标的本质以及商标法的有关理论均能用信息论进行解释:
  (一)商标本质的信息论解释。如前所述,商标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通信系统中扮演着信号或符号即编码和译码的作用,因此信号或符号就是商标的信息论本质。那么这种信号或符号的本质又是什么呢?信号或符号之所以能够起作用,其根本原因是它不是它自身,而是一种“‘某事物’代表‘某事物’”的关系,商标才能以商标标记这种物理媒介的传送而传送了它实际代表的事物。在以商标为编码器和译码器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通信系统中,商标这种信号或符号(编码器和译码器)的物理媒介便是构成商标标记的声音、颜色、线条、图案等,其所实际代表的事物,则是商品信息。根据符号学的符号定义,商标这种信号或符号就是一种符号学上的符号。因为尽管符号有多种定义,每种定义也均有其合理性,并没有统一的符号概念,但无论哪种符号定义,不论是按照“符号”的形式理解,还是按照“符号功能”的形式理解,我们所看到的都是包含在“‘某事物’代表‘某事物’”的规定中的两个“某事物”之间的相互依存的关系。其中一个某事物可以被称作“符号形式”(或能指),另一个某事物可以被称作“符号内容”(或所指),这样,“符号”及“符号功能”的成立基础就是“符号形式”和“符号内容”两项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 符号是这两项的混合物。“符号是一种表示成分(能指)和一种被表示成分(所指)的混合物。表示成分(能指)方面组成了表达方面,而被表示成分(所指)方面则组成了内容方面。” 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通信系统中,商标就是一种“某事物”(商标标记)代表“某事物”(商品信息)的符号,是两个“某事物”(商标标记和商品信息)的混合物。在编码时,经营者通过商标把商品信息浓缩在商标标记中并用商标标记通过各种各样的信道如广播、电视等媒介传送给消费者,消费者最终所想接受的实际上并不是商标标记,而是商标标记所代表的商品信息,因为只有商品信息才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有用,商标标记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没有任何价值。而要使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标记了解到它所代表的商品信息,就还需要商标标记对于消费者来说已经成为了代表商品信息的标记即商标,也即使这种商标成为消费者的知识,使消费者与生产者的信号信码一致,使消费者了解到商品信息。因此在通信系统中,商标是一种符号,而其本质则是一定的关于商品的知识和信息,不管是对于生产者的编码(即使用商标)过程还是消费者的译码(即认牌购货)过程而言均是如此。当然,商品信息必须附着在商标标记上。这就是商标的信息论本质。
  (二)商标的显著性的信息论解释。商标注册的核心条件是显著性。为什么要求商标具有显著性?上述通信原理可以作出合理的解释。通信的目的是高效地通信,其前提条件是通信所用的信号或符号与信道的匹配程度高、通信的内噪声小。这两者均与商标的显著性有关。商标越具有显著性,商标就越容易通过各种媒体被传送,也便于人们认识它,这不仅表明它与信道的匹配程度较高,而且也容易保持信源与信宿的信号信码的一致。通信的内噪声小要求商标本身是确定的的稳定的,不仅商标标记本身的颜色、声音等物理性质,而且它的含义均是确定的和稳定的,商标具有显著性则表明商标标记本身在声音、颜色和含义上均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且除了代表商品外,较少其他含义。这可以说也是商标显著性应有之义,它确保了商品信息通信的较小的剩余度。埃克森石油公司在选定“埃克森”时之所以花费1亿美元的高价,就是要让“埃克森”除了代表该石油公司外,在任何国家任何语言中均无其他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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