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我们很难说我国已经建立了知识产权请求权制度。
鉴于知识产权请求权制度的重大意义(见本文第一部分),我国应在修改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时,建立知识产权请求权制度。具体说来:
(一)建立包括知识产权侵害排除请求权和侵害预防请求权在内的内容完善、体系完整的知识产权请求权制度。知识产权请求权并非单纯的民事责任所能涵盖的,据本文看法,可把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规定在各项知识产权权能部分,并在民事责任部分规定违反义务的民事责任。这样既反映了知识产权请求权是知识产权的权能之一的性质,同时又兼顾了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民事责任性质;既吸收了我国《
民法通则》对排他性支配权的请求权的创造,又兼顾了各种请求权性质的差异,体系较为合理。
(二)建立知识产权请求权行使的具体制度。如前述的临时处分制度,权利滥用制度等。
(三)将来我国各知识产权法律在规定知识产权请求权及其行使的制度时,应避免我国以往立法的宜粗不宜细的倾向,应建立一套细致的操作性较强的规则体系。具体内容可借鉴日本、美国等法制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
【注释】 张龙文《论由所有权所生之物权的请求权》载 郑玉波主编《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上)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第94页
《专利代理讲座资料汇编》第156页
纹谷畅男《
专利法50讲》第48讲
半田正夫纹谷畅男《
著作权法50讲》第51讲
《外国商标法》第405-406页
阿瑟。米勒迈克尔。戴维斯《知识产权法概论》第93-94页,第182-183页,第285-286页
梁彗星 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第99-104页
郑玉波 《论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张龙文《论由所有权所生之物权的请求权》载 郑玉波 主编《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上)
这里的表演、载体和节目是著作邻接权的客体。见(法)克洛德。科隆贝《世界各国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基本原则——比较法研究》第132页
王利明 等《民法新论》(下)第485-460页
关于知识产品的特征,笔者在刘春田教授的课上受有许多启发,在此予以说明并致谢意
郑成思 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第91页
张乃根《美国专利法案例选析》第309页
史尚宽《民法总论》第644~660页
王家福 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第243页
梁慧星 陈华彬 《物权法》第116页
该条规定的内容是:“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形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