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知识产权请求权的行使
知识产权请求权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的请求权,但只有建立其行使的具体制度与规则,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本文认为知识产权请求权的行使制度主要包括:
(一)行使方式:公力?私力?
世界各国立法及理论研究对知识产权请求权及其行使方式鲜有涉及,但既然知识产权为私权,其请求权自然应为私法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的行使应以一般私法上请求权的行使方式为之。自人类进入文明的法律社会之后,私法上请求权的行使,以公力方式为原则,除非在特定条件下,一般排除私力方式的适用,禁止私力救济。公力方式包括判决、裁决、强制执行、促使执行、破产程序等,私力方式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自助行为。因此知识产权请求权的行使也应以以上请求权行使的基本原则与方式为之。
另外,由于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殊形态,知识产权侵权很少有上述的三种私力方式所要求的紧迫性,因此知识产权请求权行使中私力方式的适用很有限。
(二)临时处分制度
临时处分制度是指对权利关系发生争议以后,如等其确定,需要很长时间,这样可能使已经正在进行的可能的侵权行为变为现实,这样可能使权利人受到重大损失。因此在情况紧急时,提供简单但可靠的证明材料,并提供保证金,就可以要求法院对权利关系作出一个临时决定,以制止上述情况的发生的制度。当然,经正式诉讼后,临时处理的结论也可能被推翻。因此此制度又被称为“临时处分”或者“假处分”。这种制度是日本知识产权法中知识产权请求权行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知识产权请求权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在美国知识产权法中这种制度也有体现,这就是其禁令救济中的初步禁令。在罗伯逊公司诉联合钢板公司一案中,这种初步禁令(即临时处分制度)必须遵循的一系列规则得到了详细地阐述,具体内容如下:
(1) 请求颁布初步禁令的申请必须有举证说明最终胜诉的合理可能性;
(2) 举证证明,如不颁布初步禁令,申请人在诉讼期内将蒙受难以弥补的损失;
(3) 同时,法院必须考虑授予或者不授予初步禁令会对其他利害关系人带来的损害;
(4) 以及公共利益。
这套规则的设计合理平衡了权利人的利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其设计是非常精巧的,值得我们借鉴 。
(三)知识产权请求权滥用的限制
所谓权利滥用是指超出权利的社会的、经济的或者社会所不容许的界限的权利行使。权利滥用制度是现代民法权利行使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权利滥用制度之本旨在于协调权利人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一般认为构成权利滥用须具备如下要件:首先,须有权利的存在,无权利便谈不上权利滥用;其次,须权利人有积极的或者消极的行为;其三,须其行为有可称为滥用的行为。其行为是否有滥用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第一,权利的目的。即其权利的行使行为是否符合权利目的,符合则不为权利滥用,不符合则为权利滥用。这里权利的目的应包括权利本身的目的、权利的社会的、经济的目的。第二,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第三,权利行使使权利人所获利益与其对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影响的比较。如权利人无正当的利益或者利益极少,而于他人或者社会的损害很大,不能相比,则为权利滥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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