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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知识产权请求权

  (二)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请求权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性质上是根本不同的,是独立的由知识产权所生的请求权。由于知识产权与物权请求权均为排他性支配权所生的请求权,因此它与物权请求权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学说至今未能取得一致,大致有如下几种学说:
  1.债权说。该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对特定人行使的独立的权利,属于债权性质的权利。
  2.物权作用说,也称物权说。该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作用,而非独立的权利,它依存于物权而存在、消灭。
  3.准债权说。该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为类似于债权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但从属于基础物权并与之同命运。
  本文认为,债权固为请求权,但反过来并不能说请求权就是债权,物权请求权为独立的请求权并无不妥。另外从物权请求权的本身来看,物权请求权具有请求权的全部特征,物权请求权为独立的请求权的一种。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为物权的权能或者作用,为了不至于产生变异的物权,物权请求权与物权同其命运的观点堪值赞同 。
  因此,知识产权请求权为独立的请求权,为知识产权的权能或者作用,它与知识产权同其命运,共生共灭。
  (三)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意义
  建立知识产权请求权制度是有其实际意义的,知识产权请求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独立的价值。知识产权人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既可以采用行使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办法,也可以采用直接行使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办法。但由于两种请求权的性质不同,其行使的效果和难度是不同的。
  相对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有自己的优势:
  其一、在举证责任上,行使知识产权请求权的举证责任要轻,权利人行使权利更加容易。知识产权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受害人(知识产权人)须证明:侵权人已经从事了违法的侵权行为;侵权人侵犯知识产权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受害人受有实际损害;受害人所受损害和侵权人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证明上述事项,难度是较大的,举证责任很重。相对来说,行使知识产权请求权请求人的举证责任要轻的多,请求人(知识产权人)只需证明自己是知识产权人,有侵害其知识产权的行为正在进行或者可能行将发生就可以提起,而无须证明侵权人是否有过失或者故意、侵权人是否恶意、知识产权人是否受有实际损害。行使知识产权请求权要容易的多。
  其二、知识产权请求权具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所不具有的可以阻止正在进行的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或者防止未来的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防止不可挽回的损失发生的独特功能。知识产权请求权既可以针对正在进行的现实的侵权行为请求其停止侵害,也可以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潜在的侵权行为,请求停止侵权行为的预备行为,阻止潜在的侵权行为的实际发生。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针对已经实际发生的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只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由于知识产权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对其中的人身权的损害,受害人(知识产权人)虽可以通过损害赔偿请求权获得补救,但这种损害往往并非金钱所能完全补救得了的,知识产权人身权和某些财产权所受的损害往往是无法弥补的。另外,即使这种损害能够通过金钱来弥补,这种对知识产权的实际的侵害也往往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虽然惩罚了侵权人,补偿了受害人(知识产权人),但社会公众所受的损失却是无法弥补的。而这种实际的侵权行为对社会秩序破坏所造成的间接的不良影响更是难以估量的。在预防侵权、减少当事人和社会损失方面,知识产权请求权有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所不能代替的优势。
  其三、知识产权请求权人比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有更优越的时效利益。知识产权请求权是知识产权权能的一种,它是物权性的请求权,按照多数学者的看法,这种请求权是不羁于消灭时效的 。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债权性的请求权,它会因时效的经过而消灭或者减低效力。因此,这两种请求权的请求人的时效利益是不同的,知识产权请求权人有更优越的时效利益。知识产权请求权更便于知识产权人保护其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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