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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刑事责任归结

  至于我国刑法对未遂犯的处罚范围,笔者认为:不仅如某些学者主张的“这一规定采取的是得减主义的处罚原则”。(5)我国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规定是刑法总则对未遂犯刑事责任归结的概括性规定,我国没有在刑法典中像其他国家规定在刑法分则中,如何正确认识我国新刑法对未遂犯刑事责任的规定是司法实践中必不可少的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1、 我国新刑法13条“但书”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据此规定,未遂犯(不论是能犯未遂还是不能犯未遂)的刑事责任均应受此规定的限制和约束。如果未遂犯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且主观恶性小,根据我国刑法趋向客观主义的立场,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确定为“非罪”。如果不顾该条款的规定,背离犯罪分类与区分责任的原则,不考虑损失的大小,对侵害国家财产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势必造成对人权的侵害。“侵害国家财产,反对政权代表,罪罚不当,受到的惩处比侵害公民生命和健康的犯罪还严重。对侵害社会主义财产,法院可以判处枪决,而对故意杀人的才判处10年剥夺自由。” (6)以上惨痛的历史教训使我们认识到防止国家在立法上和司法上滥用刑罚权,以保护人民的自由和基本人权始终是一切刑法理论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因此,在犯罪问题上,绝不能仅考虑犯罪的形式特征,应当与实质内容相结合,坚持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才能正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做到司法的公正,以制约惩罚权的反动和司法权的滥用;
  2、 根据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与“不认为是犯罪”不同,前者是定其罪而免其刑;后者为非罪,即根本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工作指导为原则,根据罪刑法定,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罪刑相当等基本原则,确立了量刑的一般原则,即《刑法》第61条规定的“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判处。”因此,对于未遂犯的量刑应当正确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来确定其刑事责任,脱离一定的量刑情节,只仅仅依照概括性规定处罚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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