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物权法定原则与物权法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设定等事项,均由国家法律明定而不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的物权法原则,其立法理由在于,物权是对世权,影响社会经济生活甚巨,若不以法律控制其设定、内容和种类而放任民事主体自由设定,将危害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也会危及交易的安全。
长期以来物权法定原则都被人们接受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只是在所谓“法定”的“法”的范围上有所争议。但是近期有的学者对此原则本身也提出了质疑。其理由在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出现是有历史原因的,是基于德国等国家意图通过民法的制定,整理长期在社会上流传而又混乱不统一的物权形态的需要而设计出来的。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丰富多彩,应当尊重人们的创新意识,再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就会束缚人们的手脚,不利于鼓励社会财富的创造和充分利用,也将会把物权法造就成一个封闭的僵化的体系。
应该说,物权法定原则的存在,的确对整理物权很有帮助。但是,这种整理物权的功能必须与物权的体系化结合起来才会起作用,如果单纯的依靠物权法定,其实也不一定能够整理好物权。如上所述,物权法的体系化逐步被打破,这也许意味着已被整理的物权有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了。结合着此后物权法定原则实际发挥的功效,我们认识到,即便物权法定最早是用来整理物权的,这一原则的功能现在看来已远远超出了整理物权的范畴,它已经成为维持物权对世性和维护社会整体的交易安全和整体利益,平衡物权权利人与其他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冲突的一个重要的“减振器”,它不仅可以使一般社会大众能够很容易地了解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变动情况,避免发生无意的利益纠纷,更能够维护社会所要求的经济安定,保障国家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牢不可破,同时还能够降低民事主体的交易成本。 因此总的来说,肯定物权法定原则比否定物权法定原则,更为有利。
由此我们所要研究的就是如何定位“法”的范围。关于物权法定之法究竟何指,学者们意见也不一致,大体可分为扩大解释派和缩限解释派。
扩大解释派,认为此之所谓法,除了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而外,尚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各级各类政府部门的规章,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乃至习惯法等等。此种观点,显然在形式上是支持物权法定,实质上在否定物权法定原则。
缩限解释派则认为,所谓的法,应特指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文件和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而言。 此种观点当然相对于上述扩大解释的观点来说,是比较尊重物权法定原则,在我们国家现行体制和环境之下,似乎也说得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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