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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又一种选择

  既然物权本身是空洞的概念,没有具体法律制度建立在这个概念之上,我们不如废弃这个概念,代之以各种形式的具体的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制定单行的法律文件加以规范。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立法上不采取物权的概念,并不是说我们完全否定这个概念在学术上的价值,我们大可以将物权和物权法看作一个学理概念在民法学中继续使用。以下为行文方便,在学理层面继续沿用物权的概念。
  三、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独立性之存废
  德国法系的另一大特点在于承认并坚持物权行为及其独立性和无因性。物权行为理论自从被萨维尼创造出来之后,即深刻影响了德国的民事法律,其法典中物权法部分也被认为是采用物权行为理论的代表。德国之外的不少国家和地区,也接受了物权行为的观念。当然,他们接受的程度各不相同。例如日本民法,虽然也采用了物权行为的观念,但是并不承认其无因性。然而,若仅仅只取其名而不采其无因性,则所谓的物权行为,究竟发挥了多大的实际效能,值得怀疑。从物权行为创制的目的看,无因性与独立性之间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前者为目的,后者为手段,独立性是为承认其无因性打基础,无因性是独立性所要追求的目标。缺少了无因性,物权行为独立存在的价值也就失去了,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也不能说明其何以有脱离原因行为而存在的无因性。因此,承认物权行为的存在,必然要承认其无因性,企图只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而不打算承认其无因性的主张,会使物权行为空虚化,也就不是真正的承认物权行为。
  对于物权行为运用之优劣评价,自有不同见解,赞成者认为,物权行为有利于使交易关系明晰化,便于规范,有利于简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最有力者则为物权行为有利于保护交易中第三人的利益,即所谓能够保护交易安全。反对者则认为,物权行为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并非与生俱来,也不是该制度的设计者当初设计的初衷,况且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可以由其它如善意取得制度等代替,并非必要。何况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过于抽象,纯属法学家的极端抽象拟制,与社会生活现实不符。更重要的是,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理论与制度设计,完全无视或说贬低了物的原始权利人的权利,于人们公认的道德与公平正义观念不相符合难以令人接受。可见,对于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的理论和制度,在我国仍将是一个争议的话题。
  即便是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国家或地区,宥于无因性带来的负面效果,又在理论和实践中发展出了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对化的观点,代表性的有共同瑕疵理论、条件关联理论和法律行为一体化理论等,这些理论的出现,构成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的重大挑战。在以善意取得为代表的保障善意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观念和法律制度不断发展的今天,继续固守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的必要性已大不如前。与其引进一个晦涩难懂又无实际价值的物权行为,不如干脆弃之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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