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思想指导之下,我们对物权法的制定方法和思路,当然也有一些自己的想法。以下从五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学者制订物权法应有正确的心态
一段时间里,我们的立法工作都是由政府部门完成的,学者们在其中较少或者几乎不怎么有发言权,使我们的立法具有比较浓厚的政府主导色彩。
对于立法这样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将其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大事,由国家有关机关主持,应当说并不令人奇怪,只是缺乏学者的声音毕竟应该说是一个不足。不过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发展和繁荣哲学社会科学政策的不断深入,法律学人的社会地位与日俱隆,在立法工作中的发言权也愈发举足轻重。
目前我们正在开展的物权法制定工作,就是在有诸多国内著名学者积极参与甚至主导下进行的。这无疑反映了我国在国家治理观念上的巨大进步,也是知识分子以知识报效国家的最好契机。
但是,这里面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作为学者,长期坐守书斋,虽有心怀天下之志,却无太多的接触社会实际的机会,表现在立法工作中,就更加强调的是学理上逻辑自足,强调结构上的美感,而对于实际有用性,往往不甚注意。例如,法学家常常脱口而出的各种术语,就与实际的立法用语并不完全一致,民法总论就是不能等同于民法总则,这一点当然大家都很明白,可是看看有些提交的草案,你会发现里面充斥着纯粹的学术语言,更像是一本教科书而非法律文件。其执行起来的难度和不适应性可想而知。
另外我们也常看到,法学家立法者会将自己改造社会的理想与抱负,灌输于他们提出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建议之中,使得法律充斥着改革进取革新创造的躁动。其实,法律是实用的东西,抛开那些套在法律头上的眩目的哲学光环,它就是一种统治者的任意,当然这个任意也不是恣意妄为,而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症下药或者合理预测,保证社会最大限度的稳定和平稳的发展,是其追求的目标。所以法律应是社会现实的总结而非创造,法学家和法律人不能做改革家或革命家,他们只能是守成家。不加区别的将国外的或者是自己臆想的那一套东西贩卖给立法机关,并且指望能够被采纳,不仅是不负责任的,也是很危险的。
因此我认为,法学家们不是不能参与立法工作,而是应当抱持正确的态度去参加立法工作,一方面,在参与之前要对社会实际情况有一个切实的比较全面的准确把握,了解社会上存在什么问题,我们需要什么法律制度,然后再去寻找我们现在有些什么法律资源,评价这些法律资源能否应对当下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不能应对,原因何在,是缺乏还是没有用尽,等等。除非得出结论我们实在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可轻言设计新制度。否则只会造成法律制度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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