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定抵制立法阻却外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通过禁止或限制外国机关在我国境内调查取证及执行其裁决等活动来抵制外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达到保护本国利益的目的。一方面规定禁止外国机关未经我国主管机关的允许在我国境内调查取证,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未经我国主管机关允许而在我国调查取证的外国机关提供证据、资料或给予帮助;另一方面禁止本国主管机关和法院承认或执行外国机关作出的有损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反垄断裁决,从而有效地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当然,这一措施带有明显的抵制性,应以对等原则作为适用前提,以避免或减少这方面的矛盾和冲突。
3、加强国际合作协调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冲突。各国目前所规定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仅仅是国际反垄断统一立法缺失情况下规制国际垄断行为的一种权宜之计,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依靠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促使国际反垄断统一法早日形成。我国应顺应这一形势和发展趋势,关注国际反垄断法发展的新动向,通过双边、区域和多边多层面开展同其他国家和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以有效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在原有合作的基础上,借鉴美欧1991年协定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加强同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双边合作,同时利用亚太经合组织、东盟、上海合作组织、亚欧会议等区域性合作机制,通过对话和协商来协调各国的立场,以缓解和消除单边立法所带来的矛盾和冲突。积极参加WTO框架下新一轮“贸易与竞争问题”多边谈判,力求在国际反垄断规则中反映我国的利益,并积极推动国际垄断规则的制定。
【注释】 王为农:《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及其国际冲突的解决》,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十卷),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P60。
(日)伊从宽著:《国际反垄断政策的发展态势》,姜姗译,载《外国法译评》,1997(3),P17。
消极礼让原则是为避免双方在实施反垄断法方面的利益冲突,一国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决定不对违反其反垄断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将案件交由对案件有重要利益一方的主管机关处理。积极礼让原则强调不同国家的反垄断法主管机关之间进行积极合作和相互协助,当一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对几个国家都有消极影响的触犯反垄断法的跨国行为,由另一国处理更好时,该国主管机关应要求在另一国主管机关进行调查,并尽可能给予积极协助。
]2003年3月原经贸部公布了《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规定了特定情形下的外资并购报告和审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中国企业并购立法的域外效力,但该规定适用范围较窄,效力层次也较低,尚不能据此认为我国已确立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