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博弈是历史进程的必然。在法律被视为“专政工具”的时代,“利益博弈”是不可想象的,因为利益是一元的而非多元的,无须进行博弈;话语权是属于特定群体而非泛大众化的,不可能展开博弈。在那样一个时代,虽然不同的群体和个人也有不同的利益,但社会的利益格局不是通过利益博弈所形成的,而是通过条条块块的行政框架所建立的。然而改革开放建立的市场经济机制,使得市场成为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国家不再包揽利益的分配,整个社会不再是铁板一块,出现了利益的分化。随着改革的深入,利益的分化也在不断加深,不同的利益群体开始形成,市场成为利益博弈的基本框架。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博弈的时代,也是一个法治逐步成形的时代,因为对利益维护最重要的手段,就是通过立法,把利益长久固化下来。
利益博弈也是公民意识觉醒和法治社会建构的产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利益表达的必要,人们生活中的一切都被事先安排好了,包括职业、待遇、前途,没有风险,没有竞争,缺乏多元化选择的机会,凭个人的努力很难改变自己的命运。人们感觉不到自己的介入会产生什么实际后果,最终就失去了利益表达的动力。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本位逐步让步于社会本位,建构法治社会,维护公民权益,约束政府权力成为历史的必然。公民作为纳税人,出资支撑政府的运转和政府工作人员的活动,积极表达利益甚至参与利益的博弈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必然要求。同时,市场经济的规则客观上也要求政府转变自身的职能,政府不再是万能的政府,政府应该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政府,这为各种民间社团、协会、非政府组织提供了成长的空间。这些利益群体广泛吸收公民意愿,积极向政府建言献策,参与重大社会决策的制定过程,在立法中体现出来,就是各种形式的“利益博弈”。
正因为利益博弈是历史的必然,是公民意识觉醒和法治社会建构的产物,我们在社会生活日益丰富多彩的今天,就必须承认多元主义的利益格局,向各个利益主体提供表达利益诉求的制度平台。然而,我们也发现,社会的分化过程中出现的既得利益集团和强势集团,无疑有更多的社会资源,更高的组织程度,在博弈过程中天然占有优势。因此利益博弈的各方,实力并不均衡,话语权有轻有重,影响力有大有小。我们看到了来自强大利益集团的力量,听到了他们的声音,而应当参与博弈和平衡的另一方却如此弱小和无力。从某种角度上讲,博弈并没有展开,只是一个闭门造车的利益再分配。表现在立法过程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所谓的“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在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制定过程中,部门“小利益”悄然扩张,一点点“分割、吃掉”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导致行政主导的立法带有强烈的工具主义、功利主义、管理主义色彩。而这一过程的背后,其实是利益表达的孱弱和利益博弈的缺位——利益表达的空间有限,利益博弈的平台缺失。如何才能在立法进程中增强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能力,推动利益博弈的进一步深入呢?
首先,应当培育利益博弈的适格主体。一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意表达功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的三项主要职能,决定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中国要承担其民意代表的重要职责,这是
宪法赋予的身份,更是人民寄托的重任。尤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处于转型期的国家,经济利益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良性的互动。这就决定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为民意代表,不仅要及时地联系选民、准确地反映、采纳、取舍和提炼民意,通过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参与利益博弈,防止强势利益群体“过度表达”,弱势群体“无力表达”。二是积极推动利益表达主体的组织化。具有共同利益诉求的公民、法人、非政府组织联合起来表达群体性的意见,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一方面可以提高民意表达的效率,降低立法机关征集民意的成本,另一方面由于群体性意见已经过利益主体的认真讨论、研究,反映的问题更有代表性,意见的质量更高,更符合规范化要求。尤为重要的是,社会上的一些弱势群体如农民工、残疾人、农村妇女、下岗职工等,表达个人意见的水平、能力和渠道都很有限,因此通过一些公益性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调查、访谈,组织整理资料,向立法机关反映情况,提出诉求,无疑可以使民意表达得更加全面、充分,扭转利益主体表达和博弈能力不均衡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