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评论2006年:期待立法中的利益博弈进一步升华
胡健
【关键词】立法 利益博弈
【全文】
近日,围绕《反垄断法(草案)》在最高立法机关的初审,上演了微妙而富有戏剧性的一幕。6月20日,三大门户网站几乎同时在头条位置转引上海一家财经媒体的报道“人大推迟审议反垄断法,利益集团展开法律博弈”;短短十几个小时后,《人民日报》发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言人的辟谣声明:“于6月24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将如期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 然而,耐人寻味的是新华社6月16日对本次常委会议程的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委员长会议建议第二十二次常委会会议的主要议程为……初次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等法律案。”一个“等”字,调动了媒体的神经,引发了公众的联想。有关评论指出,针对《反垄断法(草案)》的种种传言、猜测和反复,说明了公众、立法者和相关利益群体对此的高度关注和重视,也说明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因为长期以来,垄断企业的高收入、高福利,损害着社会分配的公平;一些领域层出不穷的“霸王条款”以及“唯我独尊”的劣质服务,直接侵害着消费者的利益,让消费者吃了不少苦头;说收费就收费,说涨价就涨价,甚至动辄把听证会开成“涨价会”,还总拿“国际惯例”和“国际接轨”说事——反垄断法所针对的问题与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乃至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因而更有学者断言:围绕《反垄断法(草案)》的争论,预示着我国立法博弈的时代已经来临。
近年来,“利益博弈”已经成为讨论立法问题时避不开的一个热门词汇,相关利益群体围绕立法所展开的各种形式的“利益博弈”更是屡见不鲜:立法机关修订《
公司法》、审议《
企业破产法(草案)》时,工会硬起了腰板,理直气壮地为广大工人代言,最终推动修订后的《
公司法》明确要求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在职代会制度、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促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
企业破产法(草案)》时对破产企业应优先清偿所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保费还是银行的担保债权的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两税合一刚刚提上议事日程,部分地方政府和外资企业就积极推动了一份名为《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对新企业所得税的若干看法》的报告的出台,希望影响立法机关的决策,就优惠政策给予外资企业5-10年的过渡期;《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各利益团体更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公证行业口径一致,建议草案引入“不动产登记的强制公证”制度,业主委员会联合起来,希望草案加大对业主的保护力度;《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191849件意见的背后,其实是一场利益集团的博弈过程,劳资双方及其代言人、相关部门及其代言人并未偃旗息鼓,各自继续在为本集团利益的最大化而持续交锋;如此等等,不一而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