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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案的法律思考

  第三个观点,提起代位权之诉,诉讼程序和主体也没问题,但代位权之诉有个前提之一,就是a公司与c要有结算,没争议。但本案a公司与c没有结算。所以,b的诉讼实体权益会得不到法庭的保护。
  第四个观点,要想证明a公司与实际施工人b有实际合同关系,也存在证据方面的问题,要解决双方是否有合意,但本案中找不到有力证据。况且,说a公司与实际施工人b有实际合同关系,哪c与实际施工人b又是什么关系?当然,可以说c与实际施工人b只有合同的形式,但实际上c可能也做了一些实际工作,也可能履行过合同的部分义务。
  第五个观点,是本人代理本案的起诉理由和代理意见。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诉讼方式能够避免诉讼陷入法庭只审理c与实际施工人b合同关系的陷阱,让法庭的注意力集中到a公司是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审理上来,通过事实和理由的充分阐述,直接以不当得利和侵权作为有力武器,击破a公司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为由规避法律责任的梦想,使其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为当事人讨回一个公道。
  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等没有合同关系第三人的诉讼在当时有很大风险,当时《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还未出台施行,法律规定对此一片空白,此类纠纷法院一般都以无合同关系为由驳回实际施工人的起诉。办理此案时,本人也有过思想斗争,胜诉与否,毕竟与当事人关系重大。当事人是没有什么办法才找到律师,如果办砸了,怎么向当事人交代?当时本人只有一个想法,此案不起诉,当事人就永远拿不回工程款,让法院审理此案是唯一可以讨回工程款的办法。本人深信此案中a公司对实际施工人b负有法律责任,只是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须认真研究,要掌握好诉讼技巧,不能以常规起诉。在对案件的仔细研究和与当事人充分交流的基础上,案件最终以不当得利和侵权起诉。当时立案庭的法官审查了半天,也皱了好长时间的眉头,但最终还是得以立案。案件的审理时间也历经三年,从开始法官认为本案是实际施工人b与c的合同纠纷,到最终引用《民法通则》第106第2款判决被告a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支付工程款,以及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当事人才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从办理这起案件来看,本人有以下体会:做为律师,应该相信法律的公正。在办案过程中,除了应有的敬业精神和执业道德理念外,有时还要有一定的勇气和敏锐的直觉,当然,这种勇气和直觉不是凭空产生,它是以一定的法律素养为基础的。
  案件的代理已结束,但此案引出的法律思考,却远未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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