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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新规则:字典解释规则

  3.通常含义规则的例外和字典优先规则
  权利要求术语一般应推定为使用的是通常含义,但也有例外。这是因为,专利权利要求术语用法并不局限于它们的通常含义,专利权人也可能自己造词,将其权利要求词语定义为与通常意思完全不同的意思。在此情形下,如它与字典意思含义不一致应予排除。因此法院还须审查内部证据以判断专利说明书是否使用了一种独特或不寻常的用法,且该用法与通常用法不同。如可以认定专利权人是自己杜撰一种意思,并明确阐明它与字典中的意思不同,则假定权利要求使用的是通常字典意思的推定将不成立。另外如果发明人已用文字或其他明示方式排除或放弃了所用词义的范围,通常含义的推定也应被排除。
  法院还认定,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如果一开始就参考书面说明书和审查记录,而未先仔细辨别这些词本身的通常和惯用含义,则与有关反对将限制引入权利要求的判例规则相悖。例如一项发明披露时可能只以书面形式描述了一种典型形式或具体情形,从内部记录开始审查可能有这样的危险:这种披露方式可能被误解为权利要求的意思仅限于披露的那种。但权利要求不应局限一种情形,发明人也没必要列出所有具体情形,因为权利要求不是说明书。因此如果颠倒程序而首先参考内部证据可能导致将说明书对意思的限制不恰当地引入到权利要求中。上诉法院认为,地区法院可能误解了Markman案中确立的内部证据优先规则。Markman案确立的内部证据先于外部证据审查原则指的是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先依据内部证据如公开的记录、专利自身的文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专利证书等)和审查记录(专利申请记录)进行解释,然后再考虑外部证据。上诉法院认为,内部证据优先规则不等于内部证据审查是权利要求解释的最先步骤;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应首先参考诸如字典这样的材料来源,以决定权利要求术语的全部含义。通过查阅相关字典、百科全书和论文确定专业内人士赋予该词可能的意思,然后参照内部证据从那些可能的含义中筛选出与发明人使用该词意思最一致的一个或几个意思。这样,可以更精确地判定发明人本意所指的限制的全部范围,也能更有效地避免专利说明书中非发明人本意的限制被不适当地引入到权利要求中。因此,该案实际上确立了权利要求解释的新的程序规则:即应按字典等材料、内部证据、外部证据(专家证词等)的顺序进行权利要求解释。 (《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5期)
  
【注释】  Texas Digital Systems,Inc.v.Telegenix,Inc.,308 F.3d 1193(Fed.Cir.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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