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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性质的再分析

学校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性质的再分析


孟俊红;段茹宏


【摘要】学校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性质一直是学生家长与学校争执的焦点。无论是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还是从学校承担民事责任与监护责任的比较、从民法基本原则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衡量看,学校都不承担监护责任。学校应当承担过错推定的教育管理责任。
【关键词】监护责任 教育管理责任 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
【全文】
  学生伤害事故对家长与学校来说都是不幸的。如何合理划分学校与家长的责任,使伤害事故得到妥善处理,是家长与学校都非常关注的事情。国家教育部2002年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但是,一方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属于政府部门规章,效力等级较低;另一方面,家长、律师甚至法官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性质还存在种种错误认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要求学校承担监护责任的诉讼请求以及要求学校承担监护责任的裁决。因此,有必要对学校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责任性质作进一步的剖析,以便澄清认识、妥善的解决学生伤害事故,既维护学生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一、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许多家长认为学校应当承担监护责任,有许多律师和法官也倾向于这种观点。但是让学校承担监护责任不但是错误的,而且是非常有害的。
  (一)学校承担监护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们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就是说,无论是学生家长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学校承担监护责任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教育法》第三十九条、《教师法》第八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百六十条等法律规定是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但是我们稍加分析就可以发现,上述法律规范只规定了学校的教育、管理、保护责任,并没有规定学校的监护责任。依照上述规定让学校承担监护责任只能说是对法律的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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