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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应突出法官独立答《新京报》问

  贺卫方:在社会现实没有根本的改变情况下,一部法律能改多少可以说是一件存疑的事。我们可以谈到问题的另外一面,实际上现在人们可以发现越来越多的法院院长和法官们认识到法官独立的重要性,这种情况会形成一种制度性的力量。
  新京报:现在的法院行政级别还会长期存在下去?
  贺卫方:法院必须要有庭长和院长存在。不过需要逐渐淡化院长庭长在法院的行政职务色彩,这是一个漫长的司法文化改造运动。
  新京报:贺老师,您提到要给法官判决案件的绝对主导权,但是目前我国一个司法的现状是法官素质还不够,尤其是西部一些法院的法官,他们在碰到疑难案件时,会不自觉地向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汇报请上级帮他定性。他害怕案件一旦审理不当,上诉后被驳回或者改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推行司法独立其实是有很大难度,而且传统的司法模式是集体化、行政化。法官的上下级关系明确,组织法规定了,它实际上能有多大效果?
  贺卫方:这些东西是长期的思维模式和现实环境所造成的,我们的法律修改不可能一蹴而就地改造这些问题。不过,法律也能够提供一种行为的框架和价值的导引,接下来的事情由别的方面来努力去做。这就像路和汽车的关系,路修宽了,汽车越来越多,汽车多了,路就显得窄了,要重新拓宽路。可能我们的法律也很难一步到位。我们在改革中采取的是一种比较温和的道路。上下级之间的请示和请示,很难指望一修改法律就彻底改变。
  
  法官不应设立等级,想判案先当5年初任法官
  
  新京报:现在我们法院的院长、庭长都会和相应的行政级别挂钩,这种行政等级划分对于法官独立是不是有害?
  贺卫方:这是现行法官法里最糟糕的一点。法官分四等十二级。从首席大法官到一级二级,各省高级法院的院长都是二级大法官。很多时候一个人刚刚从其他行业调到省高院当院长也马上是二级大法官。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过分等级化本身就是损害司法独立的。这不断地在暗示你是高级法官,我是低级法官。其实对于法官来说,法律是他唯一要遵循的准则。
  新京报:那我们如何考量法官,或者说法官如何晋级?
  贺卫方:我觉得法官不需要体现出等级。法官本身就是一个值得骄傲的职业。一方面,我们要提高法官的门槛。这次建议稿我们增加了“初任法官”的提法。要求初任法官必须有五年的见习期,见习期满,经考查合格者,转为实任法官;不合格者,停止其见习。初任法官在见习期内办理诉讼案件程序及实体的审查,法律问题的分析,资料的汇集,裁判书的草拟等事务,不得独任审理案件。另一方面从收入方面来保障法官待遇,使得从基层到最高法院法官收入都差不多。这样,基层法院的法官有了一个良好的物质保障,就不会觉得自己低人一等。实际上,基层法院的素质和表现如何对于人民权益的保障是至关重要的。不应该变成越往高层次就越优秀。
  法院不应该评选优秀法官。应当激发每个法官对这个职业的尊荣感和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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