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我国的监管机构之间,同一项监管权,无任纵向的还是横向的分配,都存在及其混乱的状况。加上预算内行政资源的稀缺,政府监管机构的效率严重低下可想而知。
8.可信性
监管机构可信度不高也是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第一,中央监管机构制定的监管政策或法规往往在地方层次上失效,使得其政策的可信度大打折扣。第二,政府机构往往不是由单项法律来产生,间歇性的机构改革使一个政府部门的去留变得很随意,由此可能造成政府职能的真空,以及政府交接时会存在权责不对等的情况,必然使政府的信誉受到打击。第三,监管机构的领导人往往是政治性的安排而非专业化人才,领导人的频繁变动必然导致政策的不稳定和不一贯。第四,由于缺乏独立性,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往往受到其他政府机构的干扰和强势利益集团的“俘获”,由此导致其在公众心目中公信度的下降。第五,监管机构处理应急事故的能力过于低下(如生产事故、假劣药品和食品、环保事故等),也同样严重削弱其可信度。
五、监管体制在中国为何水土不服
美欧一切监管制度的发生和变革都是在欧美早已成形的市场经济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框架内所做的边际改善,都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正常发生的事情,因此不会出现一种制度名不副实的现象。
但是和经济性与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相比,我国改革前的计划经济可以说是一种全面而彻底的国有化和管制,其理由自然不是有关市场失灵的各种经济学的解释,而是为了实现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和赶超战略。因此,20多年来的改革实际上是一场逐渐拓展的放松管制的运动,它的主要特征是在保持国有企业主导地位的同时,由竞争性产业开始,然后在某些垄断性产业,逐步引入民间和国外资本。这种变化,体现在政府管理机构身上,其取向就是由运动员到裁判员的过渡,由具有私人利益的“老板”向代表公共利益的中立监管者的过渡。但这种过渡到目前为止还基本上是经济体制改革为导向的,并没有根本触动传统计划经济下的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政府角色向公共服务型的转化依旧远远落后于经济的发展。
应该认识到,在中国监管制度作为行政体制内应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变革,本就是一件超越现有制度禀赋的壮举,我们在移植西方监管制度的时候难免会出现上述所分析的水土不服现象。但不管对监管制度在中国的命运持悲观或乐观的态度,对其水土不服背后的制度禀赋进行考察和分析都是必要的。
1.国有企业的多重目标或有私人目标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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