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超文本链接可能引发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

  对于超文本链接,目前世界各国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中,都没有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的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应的规定。这是合理的,因为链接原本就是互联网独有的技术,它所引发的问题将来可能由技术本身的发展来解决。[14]超文本链接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中涉及到被链者、设链者和互联网用户三方当事人,存在着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当进行个案分析,注意把握这两种价值之间的平衡点:既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以激发人们进行智力成果创造的积极性;又不能因此阻碍互联网的发展而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尤其我国的互联网以及电子商务远没有发达国家的成熟与先进,如果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网络空间的权益保护过度,可能会大大损害我国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壮大,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事实上,在知识产权保护与本国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会削弱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来维护本国利益。[15]因此,我们要慎重处理由超文本链接技术引起的各类纠纷案件,尤其要区别处理外链、内链、深层链接、图像链接和视框链接等不同类型的链接所产生的纠纷案件。 
  笔者认为,在判断超文本链接是否构成对他人的不正当竞争时,应当综合考虑设链者设置链接的目的与性质、链接的类型及方式、被链材料本身的属性、链接对被链材料潜在市场的影响以及链接是否会造成用户误认或混淆等各种因素,进行审慎的判断。 
  (二)网络服务商的自我规范和保护 
  笔者认为,为了避免讼累,设链者与被链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自我规范和保护[16]: 
  1.被链者: 
  (1)作出不允许链接的声明。如果被链者不希望自己的劳动成果被其他网站使用,可以在网页较显著的位置上表明不允许链接,或者规定设置链接的条件如仅允许链接到网站主页、设置链接须经本网站同意等。 
  (2)使用技术措施防止他人设置链接。如采用密码技术,使用防止下载、复制的专门软件,修改程序使服务器拒绝其他网站的链接访问等等。 
  (3)经常改变网页和文件的URL 地址。链接是通过找到被链材料的URL 地址后进行的,经常改变网页和文件的URL 地址,可以使他人设置的链接因找不到所需材料而失效。 
  (4)加强网页的标识性。为防止互联网用户的误认与混淆,可以在所有的页面上而不是仅在主页上加载网站标识或刊登广告。 
  2.设链者: 
  (1)仅对他人网站设置普通的主页链接。一般而言,设置主页链接不但不会侵犯被链者的权利,而且还会受到被链者的欢迎,因为主页链接会增加被链者网站的知名度和点击率,使更多的访问者访问被链者的网站。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