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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文本链接可能引发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存在竞争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如果一方当事人未经他人的许可擅自对他人的次页面设置深层链接时,法院往往会认定设链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内链与不正当竞争 
  使用图像链接或视框链接等内链时,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就更大了。因为深层链接仅仅使用户绕过被链者的网站主页而直接进入包含具体内容的子页面,如果子页面上含有被链者的网站标志或名称,或者用户根据浏览器地址栏上的内容,还是有可能分辨出自己访问的页面不属于设链者,而是属于被链者所有。但是图像链接和视框链接就有所不同。由于内链是直接将被链者网站的内容“拉”入设链者自己的网站,在用户浏览器的地址栏上显示的是设链者的地址,在被链材料的周围显示的也是设链者的网站名称、标志、广告等等,用户一般无法注意到自己访问的内容不是来源于设链者。即使在视框链接中,用户可以通过拉动滚动条而看到被链网站包括网站名称、标识、广告等在内的所有内容,但是用户在能看到完整的所需内容的情况下,一般是不会主动拉动滚动条的。因此,笔者认为,在设链者使用内链的情况下,用户对材料来源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比深层链接更大,如果设链者与被链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则这种行为更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约。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深层链接、图像链接与视框链接等特殊的链接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笔者认为,在判定设链者设置链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首先应当审查设链者与被链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其次,应当认真审查设链者设置链接的行为是否会使用户对设链者和被链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是否会使用户误认设链者与被链者之间存在某种授权、许可或其他特殊的联系。只有会使用户产生混淆或误认的,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超文本链接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裁量尺度以及法律对策 
  (一)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制度除了要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外,它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要鼓励和促进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促进智力成果的传播与利用。正如TRIPS 协议第7条目标规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和技术的转让与传播,使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互相受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的增长,并促进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知识产权缺乏保护或者保护不力,会降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创新动力,影响技术创新和知识进步;但对知识产权保护过度,又会影响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使用和需求,反过来也会阻碍技术创新和知识进步。这是知识产权保护中一个永恒的矛盾——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法本身就是作为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垄断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作出的制度设计,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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