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层链接与不正当竞争
深层链接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设链者通过设置深层链接绕过被链者的主页,直接连接到被链者网站具有具体内容的分页面上,通常被链者的一些分页面上缺乏显著的标识信息来源的提示,这往往会引起网页访问者的误认和混淆。笔者认为,如果设链者和被链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使用户将被链者提供的服务误认为是设链者提供的,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1999 年5 月,德国Celle 邦高等法院审理了一起深层链接引发的案件,这是第一起由德国邦高等法院针对这一问题作出的判决。[10]该案中,原告与被告的网站都提供与营业活动有关的资讯,双方存在竞争关系。原告的网站(weyhe - online. de)向其厂商提供网页空间来刊登产品或活动资讯,内容主要与烹饪活动有关;网页上提供的链接由刊登资讯的厂商规划,而不是由原告以网页设计者或网页管理者的身份提供。被告在其网站(weyhe - aktuell . de)上,以近似原告网站的方式,提供与经济、文化有关的资讯与活动。被告在其网站主页上,放置一显著的标题“经济资讯”,然后在下一层提供有关“营业资讯”、“供应服务”、“行业类别”及“送货服务”等方面的链接。被告在其网站分页上,设置链接,绕过原告网站的主页,直接连接到其所想要的原告网页上。原告主张被告基于增加广告收益的目的,使对原告网页内容有兴趣的用户直接到被告网站浏览,这是一种不公平竞争的手段。原告要求被告停止这种深层链接。Celle 邦高等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被告不构成侵权的判决。法院在判决中表示:被告除了在网站主页上提供自己“独特的”网页内容外,其余的网页有将原告网站提供的内容作为招揽用户前往浏览被告网页的情形,这是一种直接撷取他人工作成果[11]的行为。被告试图藉由提供所谓全面性的资讯,吸引广告商与之为商业上的接触,这一行为将提高被告服务的影响力,并使原告提供的服务在经济上有所贬值。因此,法院认为如考虑双方在营业上涉及的广告价值,被告的行为会使其在建构网页内容的成本上相对于原告而言有所减少,而取得成本优势,这一优势在法律上是不正当的。因此最后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应停止提供深层链接的行为。
2000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北京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司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2]也是一起因深层链接引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均是经营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的公司。原、被告分别建有295 金融城网与财智网,并在各自的网站上都有金融信息服务内容。原告在295 金融城网的“外汇频道”栏目中发布自己制作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外汇币种走势图”。2000年6月,被告在其财智网上绕过原告的主页,直接对上述“外汇币种走势图”建立了深层链接,并将该链接置于“外汇中心”栏目下。同年8月中旬,被告得知原告不允许设置此链接后,即取消了该链接。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链接行为足以造成用户的误认,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互联网经济本身具有特殊性,所以被比喻为“注意力经济”,一个网站所吸引的访问者越多,给其带来的经济利益就越大,所以网站经营者通过制作精彩、独特的内容吸引访问者,并希望访问者记住发布这些内容的网站。这些独特的内容一旦被他人直接链接,访问者通过设链网站看到的内容不能准确反映制作者的身份而导致访问者误认,结果必然是设链网站的访问者增加而真正内容的制作网站的访问者减少,最终使被链网站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原、被告都是网站经营者,彼此间存在商业上的竞争关系,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对被告网站主页下的次页面内容设置深层链接,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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