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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立法的历史变革及现实走向——写在《美国破产法》译后

  2001年的破产法议案称为“2001消费者保护与破产程序滥用防止条例”,此次修改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对破产法的滥用、加强债务人的义务和责任,并对那些真正需要破产保护的债务人提供救济。该议案共十六部分计225条,涉及有关破产的行为、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防止破产滥用、企业破产、破产税收规定、家庭农场主与家庭渔民的保护以及卫生保健与雇员利益等问题。 
  2003年破产法议案于2003年3月20日在众议院获得通过。其目的仍在于防止对破产程序 的滥用以及对消费者破产提供更有效的保护。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上述破产法议案因为政治或其他原因未获得通过,但从这些 议案中我们不难发现美国破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现实走向。 
  (一)防止消费者对破产程序的滥用 
  目前美国破产领域最令人关注的一个严重问题是:消费者个人破产的数量与日俱增。 根据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公布的统计数据,1994财年的个人破产案为78万件左右,这一数字到2003财年就达到了将近163万件左右,上升了109%。[18]对于引起个人破产骤增的原因,专家们持有不同的看法。马里兰大学经济学教授劳伦斯·奥萨贝尔认为,经济下滑是个人债务增加的主因,并指出:“个人的经济压力的增加导致个人破产案件直线上升。” [19]然而,乔治·梅森大学法学院教授多德·茨维基却认为问题不在于经济而在于法律本身,指出:“经济不好的时候,案例增加可以理解,但经济好的时候,个人破产数量也大幅度增加,这就不能简单地说是经济原因。”[20]茨维基表示,促使个人破产的数量增加的因素有很多,与债务人欺诈、债权人欺诈以及破产律师为了赢得客户扭曲法律来迎合客户的不正当做法有直接关系。茨维基强调指出,最重要的问题还是在于有关法律本身给人赖帐提供了保护。一项研究表明,大约5%的第 7章程序申请人能够清偿100%的债务,15%的第7章程序申请人有能力清偿至少20%甚或25 %的债务。[21] 
  破产法的确应为那些无力偿债的债务人提供全新开始的机会,但如前所述,过于宽松的法律规定使得它成为某些债务人恣意逃避债务的手段。这实际上早已引起立法机构的注意。针对1984年之前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可以在第7章和第13章之间进行自由选择,1984年修订案提出当债务人构成“实质性滥用”时破产法院可驳回其提出的破产申请,但是,只有法官或破产托管人才能提出债务人构成“实质性滥用”的动议,而债权人是无权提出的。1997年以来,美国国内一直有人呼吁通过立法手段解决严重的个人破产问题 。国会在过去几年中,多次通过破产法修改的议案,改革议案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对援用第7章程序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例如要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资产状况进行调查与评估,如果申请者的收入水平达到或超过美国中等家庭收入水平(目前的标准是4口之家年收入在51000美元以上),或者申请人在破产前具有相当于总债务20%以上的资产,则要求 申请人必须引用第13章的条款,并要求其必须在3年~5年时间内继续逐步偿还债务。某些州关于自由财产的过于宽泛的规定也是议案攻击的对象,提议联邦法对自由财产的数额作出上限限制。“我们不能允许那些赖债不还的人轻易摆脱债务负担”,参议员查理斯·格雷斯勒在参议院辩论会上指出,“这正是我们制定破产法的目的所在,破产法的基本宗旨在于:为那些有能力清偿债务的人施加一些压力。”[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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