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7年,“在经历了一场史无前例的经济扩张之后,美国遇到了超乎以往的普遍、猛烈的投机热潮和广泛、持久的经济困境,全国进入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商业萎缩时期”[8]。严峻的经济形势促成了1841年破产法的出台。1841年破产法是第一部适用于包括商人在内的所有债务人的自愿破产的法律,正如该法支持者指出的,法律的主要目的在于促使商业的恢 复。果不其然,美国经济步出低谷而走向恢复之后的1843年,这部实施了18个月的破产 法遭到了废除。
1857年,美国再一次爆发了经济危机,有将近24,000家企业倒闭,涉及债务数额达73 ,700万美元。[9]本次 经济危机波及面很广,之后便爆发了美国的“南北战争”,南北内战使美国的经济遭受 了重创,迫于严峻的经济形势,美国国会通过了1867年破产法。
1898年法案的发端,同样也是因为超出了“诚实的”债务人控制的全面金融萧条。189 3年股市大恐慌后,随之而来的是美国历史上仅次于1929~1933年经济大萧条的一场经 济危机:股市崩溃、失业率高达18.4%、欠债和破产现象随处可见。[10]此时,单纯的州 法已经无力解决普遍存在的经济问题,1898年7月1日新破产法便应运而生。
究竟1898年破产法应该像以前的破产法一样作为一部解决眼前经济危机的临时性救济 措施还是作为长期性制度存在,这一问题一度成为国会争执的焦点。最终,主张把破产 法列为联邦法典的固定一编的势力取得了胜利,1898年法成功地存活了下来。[11]
1898年破产法持续80年之后,美国国会通过了历史上第一部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部不 是用以应付特定时期经济危机的破产法,即1978年破产法。此时的破产法已经在市场经 济法律体系中取得了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成了维持社会和经济稳定的重要安全阀。
(二)从强制破产到自愿破产乃至策略性破产的变易[12]
19世纪中期之前,破产还被看作是犯罪。在英格兰,某些破产类型的债务人甚至将被处以死刑。因此,自愿破产在当时是不存在的。1800年美国破产法的主旨也在保证债权人能收集较多的债务人的财产,由于债务人不能自己申请破产,故一旦等到破产时债务人常常已是身陷囹圄,其财产往往所剩无几。因而常有债务人劝说有同情心的债权人代其提出破产申请。
1841年破产法关于自愿破产的规定具有分水岭意义。非商人的自愿破产开始施行,但 商人仍不能提出自愿破产申请。在该法通过之前的国会辩论中,来自康涅迪格州的杜鲁 布(J.Trumbull)说道:“自愿破产是一个全新的术语,以前没有这样的表述。这一法案 的主要目的在于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在以前的法律中,收缴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才是 首要的目标。”[13]据此,破产的意义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破产法的主要作用不再是惩罚那些不诚实的 债务人,而是给予诚实的债务人以债务免除。一般认为,关于自愿破产的规定是美国破 产法的一大贡献,因为“自愿破产”原则写入英国法律是在8年之后。[14]
美国1867年破产法在采用一般破产主义的同时,承认了商人的自愿破产,同时还给债 务人提供了更多的宽大措施。自此对破产债务人实施救济的做法便开始蔚然成风。但是 ,此时的“强制破产”和“自愿破产”都还处于“破产清算”的内容框架之内,“自愿破产”使债务人能够更容易地免除以前的部分债务,但一般来说这还是一种防范的措施 ,它仍然在不同程度上保留了惩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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