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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立法的历史变革及现实走向——写在《美国破产法》译后

  1998年“原始的”破产法改革议案分别在众议院和参议院获得了通过,由于两院通过的议案存有差异,议会委员会经过磋商协调后提出了新的议案,修改后的议案以306比118票的表决结果在众议院获得了通过,但在参议院遭到了冷落,始终未付诸表决。之后,国会又提出了2000年修正议案,该议案虽然在两院均获得了通过,但最终被前总统克林顿出于政治原因而否决,这也是克林顿总统在任期间第四次使用否决权。接着,国会又提出了2001年修正案,虽然原始的2001年破产改革议案于众议院和参议院得到绝大多数的同意,但重新修改后的改革议案却在众议院就以172票支持、243票反对的结果被扼杀。[6] 2003年破产改革议案以315比113的表决结果在众议院获得了通过,但时 至今日,参议院尚未就此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1998年以来的破产改革议案的主要内容都体现了对企业和自然人滥用破产程序的限制,同时反映出对债权人和雇员(包括退休人员)利益的保护。提出改革议案的议员指出,由于目前的破产法“漏洞”过多,破产申请者往往选择第7章程序,并有可能在申请破产前采用各种手段合法地先行转移资产,然后在“赤贫破产”即“无产可破”的情况下,使债权人尤其是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等金融企业蒙受巨大损失。有关统计也显示,在美 国每年的破产案例中,选择第7章程序的债务人破产案件平均为70%左右。 
  在1997年破产法审查委员会提出的立法建议的基础上形成的破产法修改议案历经7年之久却依然前景黯淡,个中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关分析人士指出,这主要是与民主、共和两党根深蒂固的利益矛盾有很大关系。在美国政坛长期居于统治地位的民主、共和两党分别代表美国社会两大主流阶层,民主党所代表的是广大中产阶层和中小企业的利益,政治主张较为开放与自由;而共和党则是美国主要产业巨头、金融巨头的利益代表,政治上趋于保守。在一般情况下,民主党和共和党会分别控制美国众议院或参议院。本届 政府的情况有些特殊,布什总统所属的共和党在中期选举中大获全胜,同时控制了参众 两院,但这并不意味着共和党就可以随心所欲了。相反,两党议员在议会中的“驴象之争”更为激烈。除了在诸如反对恐怖主义、对伊拉克开战等事关美国国家安全的重大问 题外,两党很少会对对方议员提出的议案轻易放行。比较普遍的做法是,你让半斤,我让八两,最终达成妥协,但这个讨价还价的过程往往是马拉松式的,破产改革议案也不能幸免。这些破产改革议案无疑更多地体现了保护金融业巨头们的利益,而民主党议员则认为这些改革必然会损害众多美国中产阶层的利益。因此,在众多金融企业支持下提出的破产法修改议案从一开始便卷入美国的政治漩涡之中,并在驴蹄象脚之下被踢来踢去,命运坎坷。 
  二、美国破产法的演变轨迹 
  (一)从权宜之计到必不可少 
  美国破产立法是与历史上的经济萧条紧密联系在一起的。1800年破产法的颁布是在179 7年金融大恐慌之后;1841年破产法紧随1837年大恐慌;1867年破产法则是制定于1857 年大恐慌和美国内战之后;而1898年破产法同样是在1893年经济大恐慌的背景下通过的 。1978年破产法是美国历史上唯一一部非经济萧条之后的产物。 
  美国独立战争后第一次经济危机发生于经济过热和投机泛滥(尤其是土地)之后的1792 年,杰弗逊曾经这样描述当时的情景,纽约全州的财产急剧贬值,此时“也许全城被夷 为平地才是解决这一灾难的唯一可行办法”[7]。1797年美国再次爆发的金融大恐慌,促成了第一 部美国破产法于1800年获得通过。然而,第一部破产法似乎并不受人欢迎,因为它主要 是为那些卷入18世纪90年代的投机热潮中的富人而设,终于到1803年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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