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8年通过的钱德勒法(Chandler Act)是一部对1898年破产法进行重要修改的修正案 ,它旨在解决公司倒产问题,其所依赖的理论根基在于,当公司遇到财务危机时,如果能够想法维持企业的存续从而留存企业的存续价值,将被认为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益处的选择。在这部法案中,重整作为破产预防的一种重要方式在破产制度中得到了确立。
1938年之后的40年间,国会对破产法进行了多次修订,但是只涉及一些具体的细节性 问题。
(二)1978年之后的破产立法
1898年破产法的适用寿命相对较长,精确地说,一直适用到1979年10月1日。1978年, 美国国会在对此前的破产法进行全面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破产法典》,自1979年 10月1日起施行,10月1日之后提出的破产申请一律适用新破产法典进行处理。
1978年破产法是美国破产立法史中唯一一部非经济萧条时期产物的破产法。该法律保 留了此前破产法的基本内容框架,进一步强调了公司重整程序,加强了对破产案件的管 理力度,设立了“联邦托管人”制度,并完善了破产免责和财产豁免等保护债务人的制 度。
1978年破产法通过之后,国会并没有停止其完善破产立法的努力。1984年破产修正和 联邦
法官法案就在以下方面把破产法向前推进了一步:增加了几类不可免责的债务;废 除并取代了1978年破产法中关于破产案件的管辖权、管辖地、陪审团审判和上诉等方面 的规定;明确确立了破产法院对联邦地区法院的隶属关系,并明确了破产法院专门审理 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属性。1978年破产法典没有涉及税收问题,但在1980年的破产税收法 案中专门对一些涉税问题作了补充规定。此后,1986年破产法修正案增加了第12章个体 农场主债务调整程序,以应付当时的农业危机,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主另外 提供了一种债务处理的方式,由于该程序仅仅是一种权宜之计,最终于1993年10月1日 丧失效力。1986年到1994年期间,国会又陆续为破产法增加了一些新的条款,内容涉及 退休金、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对知识产权的继续使用、机场租约等。
1994年破产法修正案对破产法典提出了多达几十处的大面积修改。国会借助于该修正 案的通过解决了许多破产法典适用中产生的特殊问题,并推翻了法院过去作出的许多判 决,同时也对加强破产案件的管理给予了特别关注。该修正案共八部分78个条文,涉及 破产程序的管理、商事破产、消费者破产、市政府破产等方面内容。重点修改的内容包括:(1)破产受托人撤销偏颇转让行为的权力;(2)限制承租人的权利;(3)提高对担保 利益与租金的保护;(4)修改自动冻结的有关规定;(5)提高第13章程序的适用数额限度[4];(6)将陪审团审理引入破产法院当中;(7)为了家 庭抵押的目的将第13章规则延伸到第11章;(8)专门为小企业设立了重整程序等。美国 国会根据1994年修正案创立了全国破产审查委员会,其职责是调查和研究与破产法典相 关的问题,听取各方关于破产法典运行状况的建议,并于两年之后提交一份改革报告。 但是,有一点国会阐述得非常清晰,即“国会对当前破产法典的基本框架是满意的”, 因此,委员会的任务是“在不改变现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均衡的基础上审查、改善和修 正破产法典”。[5] 1997 年10月20日破产法审查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包括170多条立法建议的改革报告,其中以消费者破产部分最为引人注目。这份改革报告标志着破产审查委员会历史使命的终结,同时也标志着另外一个破产法改革进程的开始。在此之后,国会以这份报告为基础多次提 出了修改破产法的议案。但不幸的是,这些议案一提出便成为美国民主、共和两党进行 政治博弈的筹码,并不断遭受挫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