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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立法的历史变革及现实走向——写在《美国破产法》译后

美国破产立法的历史变革及现实走向——写在《美国破产法》译后


韩长印


【摘要】本文对美国破产立法的历史演变和未来走向作了简要的回顾和考察,并对历次演变及 更迭的成因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文章第一部分回顾了美国破产法的历史沿革,第二部分 分析了美国破产立法的演变特点及成因,第三部分审视了美国破产立法的现实走向。
【关键词】美国破产法 历史变革 现实走向
【全文】
  美国破产法律制度的演进理路一定程度上可反映出破产法律制度演进的基本轨迹,且 其破产法典中相应的程序设置和内容构建对其他国家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上世纪80年 代以来,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先后掀起了破产法改革的浪潮,美国破产法 改革中的一些新的趋势和动向也将会从不同的侧面映射出破产法改革的基本方向。相信 通过美国破产法历史更迭的考察,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一、美国破产立法的历史更迭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破产法的立法权归属联邦。据此授权,美国国会分别在1800年 、1841年、1867年、1898年和1978年通过了五部破产法。本部分以美国现行破产法(197 8年破产法典)的颁布为界将美国破产法的发展历程划分为如下两个阶段,并分别作出简 略的考察。 
  (一)1978年之前的破产立法概况 
  1800年,美国国会完全以当时的英国破产法为蓝本通过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破产法。 然而,这部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由于缺乏预防债务人欺诈行为的有效措施,加上 存在其他方面的技术问题,在三年半之后被废止。 
  1803年至1841年间,美国没有制定新的联邦破产法。1841年,美国第二部破产法诞生 。该法是1837年经济萧条的产物,此时,自愿破产制度对商人以外的债务主体已经开始 适用,但商人仍不能提出自愿的破产申请。因此,一些美国学者认为,美国1841年破产 法才开始将破产法的债务救济功能和债权保障功能融为一体。[1]他们认为,1841年立法的侧重点非常明显,即给债务人以 救济成了立法的重心所在。[2] 
  1841年破产法是短命的,仅仅实行了18个月就被废止了,原因是由于美国30年代后期 的经济恐慌中的受害者,纷纷利用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提出自愿申请继而追逐免责的利益 ,使债权人从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所得甚少,并且破产程序的成本和费用居高不下。[3] 
  此后直到南北战争之前,由于美国社会出现了一度的繁荣,对新的破产法的需求似乎 并不迫切。直到南北战争结束以后,鉴于战争对经济造成的破坏,国会便于1867年通过 了一部新破产法,该法在采用一般破产主义的同时,承认了商人的自愿破产。同时还对 债权人表决同意的免责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也即债务人若要获得免责需得到简单多数的 债权人同意。由于该法在程序繁琐、耗时、费资等方面遭到谴责,虽然于1874年通过了 几个修正案,但到了1878年还是被废除。 
  19世纪80年代,那些从事跨州交易并产生大量债权的债权人再一次提出了建立一部统 一的破产法的要求,以代替混乱的各州无力偿债法和强制执行法,1898年破产法便应运 而生。该部法律共由十四章组成,详细规定了破产程序的所有方面。最为重要的是它对 公司重组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并且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 该法同时规定了自愿申请与强制申请两种破产程序,自愿申请适用于所有的债务人,而 强制申请只适用于农民和有固定收入的个人以外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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