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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上的人格制度评析——读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

罗马法上的人格制度评析——读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


金振朝


【关键词】罗马法 人 人格 人格减等
【全文】
  江平、米健两位教授合著的《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分为绪论、本论和附录三部分,对罗马法的基础知识作了系统的介绍。绪论部分是关于罗马法的一般概念和历史影响,讲述了罗马法产生的社会背景、分类、分期、渊源和编纂情况,和马法的衰落和复兴及其对后世法律的影响。本论部分是全书的重点,分“人法”、“物法”、“诉讼法”三编,主要是涉及罗马法的具体法律制度以及特色。附录部分则由“罗马法拉丁语汉译索引”、“《十二铜表法》以前的罗马法律”、“参考书目及文献”、“罗马法历史年表”四部分组成。
  著者在绪论中首先提到了研究罗马法的意义,“基础的层面是对罗马法律的规范和制度作基本的了解,以求对其有一般的认识和评价,由此或可以取其适我者以用之,察其似我者以鉴之。但较高层面应是将罗马法律作为一种人类的文化现象和人类的理性产品来探讨,以求其何以能逾千载而尤荣,由此可以悟其精神以确立之,领其要旨以效行之。”在著者看来,罗马法律之所以能够为后世大为称道,起奥秘在于“人类的共同理性使得古罗马人在创制法律的活动中能够把握一种永恒的价值尺度”,即“它寓在人类社会生活的一般价值标准”。因而,“研究罗马法的根本目的应是寻求认识的一般价值标准”。(绪论)
  作为罗马奴隶社会法律的总和,罗马法的形式和内容都比较庞杂,其结构和体例没有完全一致的划分。就体例而言,本书采用盖尤斯《法学阶梯》和尤士丁尼《法学阶梯》中的模式,把罗马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其中人法包括:人、婚姻、家庭、亲属、监护;物法包括物、物权、债、继承;诉讼法基本上和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法相同,只是在具体制度和实现形式方面存有历史性的差别。(第18页)由于无法在短时间和篇幅里对上述所有制度的历史状况和现代影响作深入分析,故选取罗马法上的“人格减等”制度作一叶之观。
  一、“人”(persona)的概念
  拉丁文“人”(persona)在罗马法上有双重涵义,广义系指自由人和奴隶,即生物学和自然法上的人(homo, human);狭义上则专指自由人,是罗马法上的权利主体。奴隶在法律上被视作“物”(res),不在自然人之列。现代法律上的“人”,除指一切自然人外,还包括法人。罗马法虽在内容上涉及法人,但尚无明确的概念。罗马法中的“persona”除了指自由人外,后从艺人所扮演的角色中演变为法律上的身份。(第56页)总之,罗马法上的“persona”有两重含义,一为自由民,二为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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