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搭售行为。搭售是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以致购买者为得到其所想要的产品就必须购买其他产品的行为。这不仅违反了交易自愿原则,违背了当事人真实意思,而且也不正当地排除了其他竞争者。例如,美国微软公司滥用其在操作系统软件领域的垄断地位,将自己的媒体播放器和“视窗”操作系统捆绑销售。
3、差别对待。指企业在提供或接受产品或服务时,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的差别待遇。卖方对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或者买方对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卖方支付不同的价格。。差别对待使得提供或接受相同产品或服务的企业的交易机会不同,尤其不利于中小企业获得公平竞争机会。例如,美国微软公司视窗 98在中国大陆市场零售价为1980元,在美国为90多美元,在日本售价合为600—1200元人民币,在香港为1600元人民币,这样中国消费者因为微软公司的差别价格一年就要多支出10个亿。
4、掠夺性定价。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跨国公司实力雄厚,有能力承担暂时低价造成的损失,但给国内竞争者生存带来严重困难。例如,日本柯达胶卷在中国长期倾销而未受到中国重视。
5、过高定价。是指企业在正常竞争条件下所不可能获得的远远超出公平标准的价格。例如,中国生产的DVD有80%以上出口,每台要交的各种专利费就已达到20美元,而其出口价格每台仅为35美元,制造商每台DVD的利润只有1美元。中国制造业辛辛苦苦一年创造的价值大部分被享有知识产权的跨国公司攫取。
6、知识产权交叉许可与联合经营。例如,DVD专利权人联盟6C和4C等的联合许可行为中就有很多涉嫌滥用知识产权非法限制竞争的问题。早在2002年,中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委员会”就裁定菲利浦、索尼、TaiyoYuden三家外国公司在台湾地区进行的 CD—R产品专利联合许可违反了台湾的公平交易法。
三、对策
1、顺应世界潮流,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知识产权立国,走创新型国家发展道路。
“国际社会遵循虎狼秩序,山林规则。”在当今国际舞台上谁拥有技术优势,谁就有经济优势,其军事力量也足够强大,伴随而来的是其强势的法律文化,强势者凭借对国际法律条文的熟悉,建立起有利于本国利益的国际秩序。进入21世纪前后,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及印度、拉美的一些发展中国家,立足于知识经济、信息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提出了本国的知识产权战略。比如2002年日本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口号,发布了《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这份战略大纲提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四大战略:知识产权创新战略、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知识产权应用战略、知识产权人才战略,并且明确提出要在海外实施全面取缔侵犯日本知识产权的行动。日本由“技术立国”到“知识产权立国”口号的转变反映出未来世界经济发展模式的改变。美国专利商标局在2002年也发布了一份《21世纪战略纲要》,近年来美国在专利保护上采取极为扩张的趋势,从强化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到对商业方法,尤其是电子商务方法的保护,对基因技术、药品等对美国有优势的产品都给以极强的专利保护。英国也发表了知识产权报告。韩国提出自制才能自强,知识产权战略已成为韩国一项基本国策。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