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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利益平衡——以著作权利益平衡制度为核心的解读

  (三)相互调整——“补偿法则”的引入
  对于前述“交叉区域”中存在的问题,可引入“补偿法则”加以解决,即由争议一方对另一方的利益予以补偿,而非简单判定由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并进行赔偿,以实现对双方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注。
  以曾经颇多争议的“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诉北京电影学院案”为例,对于该案中北京电影学院将北影公司享有影视改编及拍摄权的《受戒》摄制成电影并在某国际电影节上播放(该电影节组委会对外出售少量门票)的行为,有学者认为属于电影学院教学活动必不可少的部分,属于合理使用无疑;但也有学者对这一认定抱有较大顾虑,认为这样对法律规定作扩大解释将破坏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性,形成法律的不可预见。[12]事实上,如果将“补偿法则”引入该案,结合北京电影学院因此获得的利益以及北影公司由此受到的损失等因素,裁定或由双方当事人商定由北京电影学院对北影公司以适当补偿(并非责任承担形式中的赔偿),就可以在回避理论“争点”的同时,避免“赢了官司,损失却无法挽回”的情形出现,在实质上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甚至双赢(win-win)。
  “补偿法则”存在于“不当得利”和公正、诚信原则的基础之上,④其合理性可以从两方面考察:一方面,从经济学角度看,这一设计让福利水平提高的社会成员补偿因此受到损害的某些社会成员的损失,符合“潜在的帕累托次优”标准,因而是有效率的;⑤另一方面,从网络时代更为明显的损害相互性角度看,由于利益各方之间并非简单的对或错,⑥故而采用一种相互调整的形式可能要比‘二者取其一’的方法(either-or solution)更为可取。[13]
  四、结语:知识鸿沟,一个不得不面对的话题
  “ETS诉新东方案”业已尘埃落定,其判决适当与否暂且不论,但ETS滥用著作权的歧视性政策[14]却让人不得不联想到知识鸿沟乃至知识霸权的“预演”:一方无法通过正当途径以合理对价获取信息和知识;另一方却试图凭借合法的垄断权来谋求垄断利益的无限扩张。须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授予权利人合法的垄断权是在不侵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达成的一种平衡”,[15]这一平衡一旦失调,就会导致知识鸿沟的扩大和世界的不可持续发展。为了避免网络时代知识鸿沟的加剧,如何寻求“知识共享”和“权利保护”之间的合理平衡点,对于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制度而言,可谓任重而道远。
  
【注释】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terest balance in Internet Times:
From the prospective of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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