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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利益平衡——以著作权利益平衡制度为核心的解读

  第三,传统著作权领域在权利界定与分配上存在着“专有区域”(exclusive zones)和“自由区域”(free zones)的划分。其中“专有区域”的特征是使用该区域中的作品必须征得作者同意并付酬,“自由区域”的特征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使用该区域中的作品既无须征得作者同意也无须付酬。[3]但在完全适用“专有区域”法则时将对作品传播造成障碍并有损公共利益,而完全适用“自由区域”法则如“合理使用”时又会因作者无法获得经济上的回报而有失公平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这时,设定一个“交叉区域”(cross zones),把这样的情形纳入该区域之中,并通过在该区域中引入特殊规则来解决这一问题应该是适当的。②
  第四,网络时代的巨大商机使得正视商业性因素愈发重要;作品在网络时代的“安全”也不容忽视;③另外,制度变迁成本等因素亦应纳入考虑。
  三、应对进路的具体落实及其合理性分析
  本文拟用一种“三轨并行”的制度来落实上述进路要点。
  (一)原有制度——以结构性调整实现制度回应
  对于原有利益平衡制度如“合理使用”等,可将其“合理性”标准等予以明确,从而以结构性调整实现制度回应,并以此解决进入网络时代的传统作品领域所发生的问题。这一“轨道”的设计在考虑到制度变迁成本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原有制度的弹性和韧度,学者对其合理性已多有论述,此处不再赘言。
  (二)意思自治——“许可授权机制”的构建
  为使相关各方都能得到“自己想要的”,结合著作权的私权性质并充分考虑“意思自治”,可在遵守著作权法强行规范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可行的许可授权机制,以解决网络时代新产生的数字作品领域的问题。比如已被英国广播公司(BBC)采用的“创意共用许可(Creative Commons License)”就是一种值得考虑的形式:它在承认作者完全享有著作权的前提下,对著作权这一“权利束”进行分解,著作权人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和需要从中选择保留一些权利,然后释放另外一些权利,从而合理地“部分权利保留”(some rights reserved)。[4]以1.0版 “创意共同许可证”中的“署名——非商业用途”许可证为例,使用者在保留作者署名且不用于商业用途的情况下,不经作者同意即可免费对作品进行拷贝、分发、呈现、表现,也可制作衍生作品。与此同时,虽然“创意共同许可”的目标是互联网时代的内容共享而非商业化使用,但由于网络时代的巨大商机使得商业性因素不容忽视,[5]所以“创意共用许可”在未细化商业使用许可细节的基础上提供了在一定范围内将其标准化的可能性,比如一个“博客”(Blog)站点就可以将稿酬条款标准化,设计按字数计算或按作品被独立IP浏览的次数计算等多种方式供作者选用,这样就克服了一对一洽谈的低效,提高了交易效率,为网络时代数字著作权商业化实践提供了可能的思路。值得注意的是,“创意共用许可”的一个重要思想是“一旦开放,永远开放”,即任何衍生的作品必须遵照与源作品同样的协议分发,这样就保证了作品不会被人“半道截获”据为己有,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作品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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