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具有“保护——限制”价值二元取向不可偏废的内在要求:过度保护著作权可能会使公众无法以较低成本接近作品,从而阻碍知识的传播与再创造,最终损及社会公益;而对著作权的过重限制则有可能减损作者创作的积极性,直接影响知识产品的创作数量,不利于知识的创新,从长远看也会损害社会公益。这就为利益平衡制度的设计和运作提供了根本准则:面对网络时代所带来的巨大利益,应该秉持精神财富分享中的法律正义,既不能纵容著作权人滥用权利,也不能以泛化的公共利益来侵蚀著作权人应有的合法权益,而应在“知识共享”和“权利保护”之间寻找合理的平衡点。
另外,与著作权相关的各种利益在冲突的同时,在许多方面还是互补的。比如给作者提供适当的保护以激励他进行创作也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同时,伴随着全球化特别是经济全球化进程,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经济的相互依存、渗透、合作的程度将会愈加深化,故而它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也绝非不可调和的。这些都为利益平衡制度在网络时代发挥作用提供了可能性。
(二)应对进路:一个并不完全的要点铺陈
基于上述认知并结合网络时代“信息共享”等显著特征以及网络本身的开放性,笔者认为著作权利益平衡制度应对网络时代挑战的可行进路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要点:
第一,要在平等地看待相关各方利益的同时,结合新时代的要求,对知识产权“
宪法视野”、“人权视野”、“国际社会均衡发展视野”等因素加以考虑并适当有所体现。[2]其核心宗旨是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即让各方都得到“自己想要的”①并确保
著作权法立法目标的实现。
第二,网络传播的特点使得这样的情形可能会大量产生:一方面,很多作者想凭借网络的迅捷传播来扩大作品影响以获取更多诸如声誉、学术地位之类的利益,但这一目的却可能因过于严密的著作权保护使能接触到作品的公众范围受限而无法达成;另一方面,多数公众在渴求信息的同时却因新兴的技术措施等限制而无法以较低成本接近自己所需要的作品;与此同时,传播者的利益也因作品传播范围受限而无法得到有效满足。为解决这一问题,考虑到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应该将意思自治纳入考虑,以使各方得到“自己想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