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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权力配置与行政垄断规制困境——泰国两则反垄断案例的启示

  中国目前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有权负责竞争执法的机关不下十几家。这种多头执法的必然后果是责权脱节、监管缺失,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商务部、工商总局,还是发改委,都与泰国商务部一样不具备独立性与权威性,因此难以担负反垄断执法的重任。中国未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为独立的行政执法机关,不隶属于任何行业管理部门和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就反垄断法本身而言,应该更多借鉴欧盟模式,但就执法过程而言,应该更多借鉴美国模式,尽量发挥法院的作用。 
  第二,反垄断法与经济体制改革、行政垄断的关系。在泰国,最明显的反竞争行为与被规制企业和国有企业有关。排他性许可和特权不仅使在很多领域产生机会的不平等,且导致了很高的经济租金和大量的寻租行为。国有企业和政府组织却是免除适用《贸易竞争法》。如果政府部门管辖的企业涉嫌垄断,贸易竞争办公室和贸易竞争委员会缺乏独立处理这类案件的能力。在中国经济转型当中,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具有充分的权力以对行政性反竞争行为和行政干预进行制约,市场竞争秩序容易受到行政权力的阻碍。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行政垄断需要区别对待,一部分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一部分与国家战略或特殊法人企业制度相联系,这些都不是反垄断法本身的题中应有之义(于立、吴绪亮,2006)。[13]除此之外的行政垄断,包括地方政府分割市场的行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导致垄断的行为和公用事业等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和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则需要纳入反垄断法的约束范围。如果不能将二者分开,则势必影响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 
  
【注释】  于左(1973- ),男,辽宁岫岩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产业组织理论与竞争政策研究。
于立.垄断行业改革如何走出僵局?.中国企业家,2006,(5).
Poapongsakorn, Nipon1The New Competition Law inThailand: Lessons for Institution Building, Review ofIndustrialOrganization, 21, 20021
傅军,张颖.反垄断与竞争政策:经济理论、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Bodin, Asavaich1Thailand, Ensuring Comp liance andCooperation in Competition Law Enforcement, TheFifth APEC /PFP Course on Competition Policy,Bangkok, Thailand, March13 - 15, 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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