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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权力配置与行政垄断规制困境——泰国两则反垄断案例的启示

  三、从两则案例看泰国反垄断执法权力配置 
  1.反垄断执法权力配置模式的国际比较 
  为了剖析泰国反垄断执法权力配置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其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情况做以简要比较。 
  (1)美国。美国反垄断法通过三种途径实施:一种是司法部反托拉司局实施民事和刑事诉讼,一种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实施民事诉讼,还有一种是私人团体起诉,联邦贸易委员会通过民事诉讼实施。[4][5]司法部反垄断局是根据美国国会1933年的一项授权法案而设立的。由具有良好反垄断法和反垄断经济学知识背景的专业人士组成。局长由总统提名,参议院确认的助理司法部长担任。主要职责是执行《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而设立,由5名成员组成,均由总统任命,须经参议院批准,任期7年。主要任务是负责执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此外,还与司法部反托拉司局一起执行《克莱顿法》的民事诉讼部分。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执行法律法规,手段包括判决、制定行政法规和提起诉讼。可以发布制止令、禁止令、制定规则、实行民事处罚和提起刑事诉讼。[6] 
  (2)欧盟。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竞争政策的执行机构,委员会现有20名委员,由各成员国提名,经欧洲议会批准。每一个委员都负责一个或几个办事机构,这些机构被称为“总局”。欧盟共有30个总局,其中竞争总局专门负责欧盟的竞争政策。具体职责包括反垄断调查、违法裁决、确定和执行救济措施等。当事人对竞争总局的判决不服,可向欧盟初审法院或欧盟法院提出申诉,请求竞争总局的裁决无效。[7][8]欧盟初审法院和欧盟法院对竞争总局的判决起到监督作用。为了加强与成员国主管机关的联系,欧盟委员会设立了一个卡特尔和垄断问题的顾问委员会,委员会由各成员国选派一名反垄断法律领域的专家组成。竞争总局做出决定前,一般都征求顾问委员会的意见。另外,欧盟各成员国的竞争当局有权执行本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法。但是,案件一旦递交给竞争总局,各成员国的竞争机构和法院便失去了继续审理的权力。[9] 
  (3)日本。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是竞争政策的执行机构。委员会隶属于首相,独立于内阁,不受任何一个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具有独立执行反垄断法的权力。委员会设主席1名,委员4名。主席与委员均由首相任命,并需经两院同意。委员必须是法律或经济学方面的专家。不仅具有行政权力,而且具有准司法权。[10] 
  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设置的共同特点是,执法机构的负责人或委员由总统(首相)任命,且经议会批准,执法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强和专业性强。这是有效执行反垄断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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