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贸易竞争委员会做出决定6个月后,啤酒分销商和白酒企业不仅继续实行捆绑销售策略,还扩大了捆绑的范围,强迫白酒批发和零售企业购买白酒公司的酒饮料和苏达水,泰国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不得不通过电视广告反抗这种行为,告知公众这种行为既不恰当也不道德。
二、从两则案例看泰国的行政垄断
上述两则案例还引出了对行政垄断的执法问题。即使根据法律,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已经通过,在两个案例中,企业均被发现违法,但判决仍未触及垄断的根源。泰国经济的绝大多数垄断力量来自于政府,比如在这两个案例中的国有大众通讯组织和财政部。授予IBC和UTV有线许可并最终导致并购,大众通讯组织始终面临角色冲突,即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运营者和规制者。一方面,它的主要考虑是收入,而不是消费者福利和产业增长,收入分享合同给大众通讯组织激励,允许两个公司合并,并收取更高的费用。另一方面,作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规制者,以对所有节目捆绑组合的高收费为代价,对一些节目组合实行低收费,结果还是损害UBC节目组合的使用者。高的定购费部分因为《有线电视法》,该法不允许任何商业广告,两个合并企业的高成本被UBC所继承,这也解释了IBC和UTV为何都购买一些外国节目的排它使用权。UBC问题比较复杂,如果没有大众通讯组织的合作,贸易竞争委员会难于处理该问题。但是,大众通讯组织没有动力放松对UBC管制,因为这将影响它的收入。
威士忌和Chang啤酒捆绑案件更为复杂。尽管贸易竞争委员会裁决捆绑销售违反法律,但是专业委员会没有提供这种非法行为的经济分析。搭售很常见,经常被用来维持或改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声誉或可信度。但在一些情况下,也可能是被用来增加市场势力,如通过限制竞争对手数目或提高竞争对手成本排除竞争。威士忌公司通过运用政府授予的垄断力量扩张在啤酒市场的份额。
对于因政府授权或保护而产生的垄断,尽管贸易竞争办公室被指定协调其他政府机构来处理,但事实上没有其他政府机构的合作是很难处理的。泰国的国有企业和政府组织是免除适用《贸易竞争法》的(Nipon Poapongsakorn,2002)。[2]这种制度设计是泰国《贸易竞争法》的重要缺陷。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自然垄断企业甚至政府行为通常也适用反垄断法,如欧盟。欧盟是由多个国家组成的共同体,虽然各成员国都是市场经济国家,但在经济体制上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各个成员国国有企业的比重不同,各成员国政府对市场和企业的干预程度不同,可能导致企业间不公平竞争,因此,欧盟反垄断法对成员国的政府行为做出规定,即各成员国对于公共企业以及拥有特权或专有权的企业所制定的规则和采取的措施,不得与反垄断法的规则相抵触。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企业,在不影响完成自身任务的情况下,也应遵从反垄断法的规定。[3]与此类似的是政府援助,如政府许可、利息减免、税收减免、政府担保或参与等,如果产生了破坏竞争的后果或者对竞争产生威胁,均属于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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