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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权力配置与行政垄断规制困境——泰国两则反垄断案例的启示

  贸易竞争委员会建立了调查捆绑销售的专业委员会,用了四个半月时间调查。发现Surathip集团确实实行了捆绑行为,是被Surathip集团的分销商作为强加给威士忌批发企业的一个条件而实施的。仔细审查发现,分销商、威士忌生产企业和Chang啤酒生产企业间存在大量的交叉持股,一些企业甚至有共同的董事。 
  贸易竞争委员会同意专业委员会对捆绑销售政策的认定,即违反25部分第2条的规定,“在上下游企业之间不合理的固定强制条件或纵向限制”。但是第25部分仅适用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并且只在市场支配地位定义的文件由部长理事会批准并在政府公告上发布后才能执行。 
  专业委员会还考虑了该企业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第27部分第3条和第10条,即“任何商业经营者固定价格和其他串谋协议”。认为该企业的行为更象是违反了第25部分第2条,而不是27部分第3条和第10条。绝大多数贸易竞争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如果认定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27部分第3条和第10条,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需要在同一市场联合行动,这些企业是在产品或营销上属于同一阶段。因为啤酒与威士忌不是同一市场,没有证据表明分销商、威士忌的生产企业和啤酒的生产企业串谋支配市场,捆绑销售行为并不违反27部分第3条和第10条。与29部分“商业经营者实施反竞争行为,破坏、妨碍、阻止或限制其他商业经营者的运营”也不相关,因为啤酒的批发和零售企业有替代性的啤酒供应来源。 
  专业委员会通过数月时间调查、研究和听证,但是贸易竞争委员会仅通过三次会议决定适用第25部分第2条,该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从事某些行为。尽管贸易竞争委员会认为捆绑行为是非法的,但却无法认定,因为25部分2条仅适用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 
  由于法律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还没有付诸实施,这个案件无法判定。贸易竞争委员会的裁决是政治妥协。一方面,政府受到大企业的压力,大企业对几个月后选举的支持是至关重要的。即使企业被发现实施了不公平的行为,政府也不希望贸易竞争委员会深入调查和从根源上进行处理。另一方面,贸易竞争委员会主席,不得不同意贸易竞争委员会大部分成员的意见,认为企业的行为是违法的。政府在公众的压力下不得不处理政治和官僚机构腐败根源——垄断。为了迎合这两方面,贸易竞争委员会一方面认定企业行为不合法,但同时没有宣布任何企业违法,因为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合法定义仍未颁布。 
  贸易竞争办公室认识到没有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做出规定,《贸易竞争法》是不完整的。在对5个国家的反垄断法进行比较研究,贸易竞争办公室建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市场份额不低于3313%,一个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1136千万美元。贸易竞争委员会同意这一建议,并将草案提交给内阁审批,但15个月过后仍未获批。起初,贸易竞争办公室宣称归因于财政部(白酒产业的规制者)的延误。即使这样的宣称是正确的,贸易竞争办公室仍负有主要责任,因为贸易竞争办公室应深知市场支配地位对各方的重要性,应确保通知被内阁及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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