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泰国两则捆绑销售案例
泰国1999年颁布的《贸易竞争法》受到广泛关注,人们期望通过它能起诉垄断企业,保护消费者利益。1999年底,两个主要案件提交给贸易竞争办公室。[2]
1.案例一:泰国有限电视公司捆绑销售案
泰国两个有线电视公司IBC和UTV合并成有线电视公司UBC。IBC和UTV从泰国大众通讯组织获得运营许可。泰国大众通讯组织负责规制和监督有线电视市场。合并前,IBC和UTV间存在激烈竞争,两个企业为消费者提供了种类繁多的节目组合。大众通讯组织批准合并后,UBC寻求改变节目组合,提高了安装费和每月收费。因为不允许提高为低收入群体设计的最便宜组合的费用,UBC向大众通讯组织提出申请不将这些组合提供给新的使用者。然后拒绝向其他使用者提供便宜组合的详细信息。UBC还向大众通讯组织承诺,将提供一个替代性的高价格组合。
在收到消费者的申诉后,泰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贸易竞争委员会建立一个专业委员会调查申诉。调查发现UBC受高的市场进入障碍保护,事实上是国家有线电视市场的垄断者有足够的证据表明UBC收取的服务价格过高,且限制新消费者的选择,使他们仅能选择一个组合,这个组合的价格过高。尽管UBC承诺维持服务质量,但它在泰国《贸易竞争法》颁布实施后实施了捆绑策略。
贸易竞争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都同意有线电视公司对节目服务制定更高的价格以补偿由泰铢贬值和外国节目的高成本所导致的财务损失。企业并未违反25部分第1条“商业经营者通过固定价格或维持不合理的购买或销售价格”。专业委员会发现合并后,UBC运用垄断力量以捆绑销售方式限制了顾客的选择。捆绑销售掘取了更多的消费者剩余,应当根据25部分第3条“没有正当理由搁置、减少或限制服务、产品、购买、销售、传送或进口”进行认定。但是专业委员会并未考虑捆绑行为是否违反了该条。因为他们认为UBC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企业违反的是第27部分第1条,即任何商业经营者与其他商业经营者通过固定销售价格、限制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达成协议。但是,贸易竞争委员会不同意专业委员会对经营者的这种定义。为了使UBC不违法,贸易竞争委员会通知大众通讯组织,UBC需要增加消费者的节目组合选择。
2.案例二:泰国啤酒生产企业捆绑销售案
泰国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Singha啤酒,控告竞争对手Surathip集团(一个白酒垄断企业和Chang啤酒的所有者),实行不公平的捆绑销售活动,在市场上倾销Chang啤酒,对Singha啤酒造成了严重的损害。Chang啤酒以非常低的价格与威士忌捆绑销售,威士忌市场上竞争对手少,实行较高的价格。1992年啤酒市场放开后,Surathip垄断了威士忌市场,并进入啤酒市场。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它通过巨大的促销预算和更高的Chang啤酒度数吸引农村消费者。Surathip实行了捆绑销售,即要求它垄断的所有批发商以固定比例购买Chang啤酒。捆绑的结果是Chang啤酒的价格迅速下降,因为批发商被迫去掉过多的啤酒库存。Chang啤酒比Singha啤酒便宜28%—45%,后者市场份额从1996年的85%下降到1997年的69%。Singha啤酒被迫采取各种市场策略回应,包括引入新的品牌Leo,并采取更低的价格和更高的酒精度,同时也向贸易竞争委员会提出申诉,控告Surathip捆绑销售政策对Singha啤酒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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