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理念创建的基础,要有“六学”。现代司法平衡艺术理念的创建,需要理论知识为支撑,否则将成为“空中楼阁”。笔者认为,主要应具备以下六门学科的知识:一是法学。法学知识是法官依法办案的基础,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这里就不再赘述。二是心理学。老师教学生,要了解学生的心理状态,需要学习心理学知识。而作为一名现代法官,欲平衡诉讼各方的关系,仅靠一门法学是难以凑效的,同样需要心理学知识。法官在处理群体性纠纷和矛盾易激化的民商事案件中尤其需要心理学知识。因为,此类案件诉讼各方关系复杂,欲妥善处理纠纷,法官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及时掌握诉讼各方的心理动态,并加以认真分析,一旦发现苗头,及时做好协调,避免矛盾激化。三是社会学。社会是由形形色色的人组成,来法院诉讼的当事人的身份也是非常复杂的,有政府要员,企业老总,艺术界名人,平民百姓等。面对不同的人群,部分法官常感到无所适从,故有必要学点社会学知识,增强社会角色意识,以妥善处理包含各种身份当事人的纠纷。四是语言学。古语道,“一言可兴邦,一言可误国”。这主要说明语言的作用。同样,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出良言,可平纠纷;出恶言,可制造矛盾。故法官在办案中务必要慎言,要讲究语言的艺术,缓和诉讼各方的对立情绪,竭力把诉讼气氛调节到最佳状态,以利于诉讼各方服判息诉。另外,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要重视运用语言,用词要准确,语言要简洁,说理要透彻,以让诉讼各方从令人信服的裁判文书中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从而服判息诉。五是管理学。一般来说,法庭之上有诉讼各方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旁听的群众。此时,法官特别需要掌握必要的管理学知识,以当庭树立起权威,有效控制庭审,维持庭审秩序,避免台下出现过激行为而影响庭审效率。六是哲学。哲学是聪明之学,是告诉人们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哲学能使人明辨是非,辩证地思考问题,并使人掌握好事物的度,以妥善地解决问题。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哲学是司法平衡艺术理念的理论之源。
(三)理念创建的关键,要有“二术”。一是准确适用法律的艺术。法官代表着法律,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故法官在断案之前,务必要在深刻理解法律本意、熟练掌握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其中,特别是在法律规定不太明确的情况下,要做到心无他念,深刻理解立法原意,把握立法精神,讲求法律适用艺术,充分结合案件实际和个人办案经验,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二是调解艺术。诉讼调解在我国的法制进程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一项集审判经验与智慧,有着深厚本土文化积淀的优良传统,曾被誉为“东方经验”。3而任何一个案件的调解处理,都有一个选择时机、形式、方法和力度的问题,做好了可能事半功倍,案结事了,有效解决争议。反之则可能扩大矛盾,加深裂痕,陷于对立状态。故每位称职的法官在处理民商事案件尤其是群体性、矛盾易激化案件中要做到进退有度,讲求调解艺术,以实现预期效果。另外,在日常审判过程中,要认真学习借鉴他人经验,积极改革创新,并灵活运用于审判实践,以提高调解工作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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