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与形象公正失衡。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天平”的左边与右边。关于二者关系问题,学术界与实务界,已达成共识。但是,在司法实践之中,还是有相当多的法官常常顾此失彼,有的只重视实体公正,有的只重视程序公正。还有,部分法官重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却忽视了形象公正,致使当事人或群众产生合理的怀疑。
(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失衡。严格依照法律办案,本是法官应有之义。部分案件虽然公正处理了,但诉讼各方的纠纷却并未就此平息,甚至矛盾进一步激化。个中原因当然很多,其中主要是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失衡,这往往是法官就案办案,不顾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忽视了办案的社会效果,以致出现案结事未了,达不到彻底解决纠纷的目的。这不仅使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且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威信。
(七)审判和执行失衡。目前,各地法院普遍重视审判和执行工作,许多法院在“审执兼顾”方面进行富有成效的探索,积极尝试执行工作新机制和新方法,以解决执行难问题。但从总体来看,审判和执行还不太平衡。当前,还有部分法官就案办案,审判未顾及执行,造成审判和执行严重失衡,使许多案件无法执行,更谈不上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甚至还存在部分执行法官违法办案至案件无法执行。
(八)裁判文书陈述和说理失衡。法律文书是法院向公众展示公正审判过程的主要载体。这就要求法官必须用心制作法律文书。然而,部分法官却不太重视制作裁判文书,文书语言欠推敲,照搬照抄诉状和代理词,不分案情,罗列证据,洋洋洒洒数千字,让人看了一头雾水,而对证据的采用与否却缺乏必要的分析,且裁判理由过于简单,说理不透彻,甚至套用格式,千篇一律,让人难以信服。
三、树立现代司法平衡艺术理念的现实意义
(一)树立现代司法平衡艺术理念,是践行司法为民的需要。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故“司法”必须“为民”。践行司法为民,除公正高效地处理纠纷外,还必须讲究司法为民的艺术,让诉讼各方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高效,感受到司法的文明,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故树立这种理念,是实践司法为民的需要。
(二)树立现代司法平衡艺术理念,是法官职业化的要求。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院队伍素质的有效途径。法官职业化不仅要求每位法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而且还要求每位法官具备现代的司法理念。而现代司法平衡艺术理念是现代司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故树立现代司法平衡艺术理念是法官职业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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